主题: 长虹否认虚增收入 举报人证据曝光
2010-02-25 1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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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虹否认虚增收入 举报人证据曝光

2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 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的报道。报道称有关人士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

长虹董秘谭明献对此传闻给予了明确否认,称“根本没有财务丑闻,不知道怎么报道出来的。”并且表示,目前正在考虑联系最先报道此事件的媒体,打算讨一个说法。

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向腾讯财经发来声明称:“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四川长虹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刘海中并在回应中表示,举报人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2000年范德均入狱,并多次对公司扬言,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工具和手段报复长虹公司。

然而,报道长虹虚增利润事件的记者认为,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澄清并没有对事件本身作出合理解释,而是用大量篇幅对举报人进行文字攻击,有转移视线的嫌疑。

该记者今日发给腾讯财经系列证据,认为其发布的官方澄清并未解释清楚的几点矛盾之处:

第一,媒体报道中称,从1992年起长虹就要求旗下经销商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四川长虹,但1998年四川长虹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71份,共计22.5亿元。而长虹的回应中则称,“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第二,四川长虹在回应中称,“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根据相关规定,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那么长虹能够出示相关的增值税发票。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见下图)明确表示,其开具的3亿多汇票既未提过货,也不是预付款,更没有收到增值税发票。





第三,四川长虹1998年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其对重庆百货大楼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为6.658亿元。而在当年重庆百货自己的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仅为9494万元。两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完全不相符,二者相差5个多亿。并且,重庆百货的应付票据对象且不止四川长虹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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