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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基金投资期指应以套保为主要目的
证监会15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规定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其中,普通开放式基金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控制在100%之内。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对基金持仓规模控制得比较严格,主要是考虑基金没什么经验,要一步一步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股指期货推出初期,主要是确保平稳起步、安全运行,所以不希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一开始就做得很大。
在保持基金流动性方面,《指引》规定,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指引》明确,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资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基金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证监会控制基金投资者股指期货杠杆
中证网讯 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普通开放式基金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控制在100%之内。
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中证网讯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先修改契约
中证网讯 根据证监会15日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资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基金公司应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
中证网讯 根据证监会15日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指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期货投资保障基金今年起开始缴纳
证监会昨日宣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从今年起开始收取。各期货交易所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据了解,该基金由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两部分组成。
启动资金为期货交易所(至2006年底)积累的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15%;目前仅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8月缴纳了首批启动资金。
后续资金为: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会员手续费3%%2B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2B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告明确,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各期货交易所应核定各期货公司在其交易所发生的代理交易额,并按各期货公司评级对应的缴纳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根据规定,期货公司所缴纳的保障基金占代理交易额的比例将按照其级别高低从千万分之五到千万分之十不等。
根据证监会当日的公告,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则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股指期货套保规则即将明确 基金避险有更多选择
监管层昨天下发了关于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基金入市规则即将明确。这对机构投资者的进一步发展有举足轻重意义。
机构避险有更好选择
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运用股指期货进行规避风险,这不仅给现货市场解决了一定的抛售股票的压力问题,同时也给机构自身风险管理提供了方便。
从国外市场情况看,由于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好,机构投资者用来避险的合约价值规格较大。因此,为自己手中的基金或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时,会比较及时、有效的成交,从而达到较好的套保效果,这比直接卖掉股票要好。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境外的指数型基金都在合约中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金可以用来投资相关衍生品的交易上”的原因。
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行为散户化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基金互相评比,只比相对价值,对绝对价值的比较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工具来实现机构在市场上应有的操作。机构没有避险工具,就只能选择跟散户一样的避险方式,但因规模较大,其抛售股票进行直接避险时造成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往往要超过散户。可以说,股指期货为机构提供避险工具的同时,间接地对现货市场平稳运行做出贡献。
以中国香港市场数据来看,规格较大的股指期货合约更常被机构投资者用来进行套期保值,而且,机构投资者的避险行为在香港资本市场上颇为普遍。
我国目前已经确定了较大的合约规格,每个指数点合人民币300元,正是体现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的目的和宗旨。相信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后,在相关配套办法的实施之下,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活跃,股指期货就能够顺利成为机构投资者实实在在的套保工具,继而为市场平稳运行做出贡献。
为创新提供新元素
从避险角度来说,股指期货为市场创造了较为平稳的大环境;而从产品创新角度来说,股指期货则有望为市场带来缤纷产品。
股指期货为证券、基金等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创新提供了新元素。这一元素的引入,可以有效的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理财产品的多样化,这样既能够调整机构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还能改变当前理财产品高度雷同的现状,让普通投资者通过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衡量后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产品,对投资者更有益。
机构投资者借助股指期货这一工具,可以走上差异化道路,按己所长,发展特色产品。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关注这一事件的意义在于,未来可能有更加丰富的理财产品可供自己选择,市场更加平稳的运行也有利于我们自己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更深远的还在于,尽管未来产品会更丰富,什么样的产品适合自身的风险偏好,还需要普通投资者了解的。否则,即使产品再丰富,也可能因没有选到适合自己投资风格的产品而承受不该承受的风险。
基金投资期指以套期保值为主
●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 对于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则须做到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同时,必须控制持仓规模,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持有的卖出合约不得超过20%。3月15日,证监会通报说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及中金所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这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即将“有据可依”。
根据《指引》,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指引》规定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还对基金的总投资头寸作出明确限制,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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