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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一基金合计持股超过5%不公告 是否违法备受争议
同一基金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已经变得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和监管标准正在引起业界的关注。
根据证券时报数据部统计,2010年一季度,共有48起同一基金公司合计持有A股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而在2009年四季度,共有188起同一基金公司合计持有A股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其中,某基金公司旗下3只基金合计持有豫园商城7985.01万股,持股比例达10%,为合计持有A股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最高的基金公司。
根据WIND资讯统计,2009年二季度,该基金合计持有豫园商城4.6%股份,到2009年三季度,合计持股比例升至8.05%。但从2009年9月初至今,豫园商城一直没有发布相关公告。
此外,WIND资讯还显示,2009年四季度,某基金旗下7只基金进驻广汇股份,合计持股4296.77万股,约占当时广汇股份总股本的4.51%。至2010年一季度,该基金合计持有广汇股份6605.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5%,但该阶段广汇股份并未发布相关公告。
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长城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属于同一个法人,是关联人,如其持股比例超过5%则应该举牌。
他表示,目前这种同一基金持股比例超过5%的现象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由此将进一步引发新的问题,如股份锁定、持股超过5%的基金是否有权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等;而能否推荐董事在国际上也是有争议的,因为这将引发新的不公平。
不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而上述基金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最高的也正好是10%。
或许正是依据上述条款,上述某基金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基金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没有公告的义务,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基金的买卖证券行为适用于《证券法》,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除非其有证监会的相关豁免。但据相关业内人士称,证监会没有发布过相关的豁免条例。
而在2009年8月,外资基金——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在通过旗下7只基金大举增持张裕B超过5%之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发后,首域投资向张裕B补发了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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