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新桥减持平安H股套现避税意图存疑
2010-05-17 0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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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桥减持平安H股套现避税意图存疑

一笔超大规模的避税安排,或将在不经意中产生。以5.2亿股深发展股份换得中国平安2.99亿H股后,近日传出新桥火速减持消息。

  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通过换得H股后在香港减持,新桥此举的初衷除获得高达7倍多的收益外,或许还包括规避国内高额征税。

  首批减持涉额98亿元

  5月6日,中国平安刚刚将2.99亿H股划入新桥账户。据境外媒体报道,上周新桥已迅即展开减持动作,委托高盛以每股介乎60.52-61.28港元的价格出售其中的1.6亿股,拟套现约98亿港元。如果2.99亿中国平安H股全部减持,按照上述委托价,涉及金额约为180亿港元,被市场人士誉为“史上最大规模大非减持”。

  “在香港二级市场减持,就减持本身而言,只需缴纳千分之一的厘印税(相当于国内的印花税),加上其他的各种费用,总税费约在千分之一点多。”大福证券一人士告诉记者。熟悉金融的一沈姓律师同时认为,除此以外,新桥应该无需再向香港政府缴纳其他税项。

  外资转让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选择换H股的支付方式,即以A股换H股,在中国尚属首例。 至于新桥在香港减持所得是否需要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是否按照香港的法律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此前这种类型案例罕见,截至记者发稿,并未获得明确答案。

  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新桥选择让中国平安支付现金或者支付中国平安A股股份作为对价,那么出售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在境内取得所得至少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由此,部分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新桥当初选择换得平安H股并在香港减持,初衷除获得高额收益外,或许还包括规避国内高额征税。

  国内缴税需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对于换H股这种无法扣缴的交易方式,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年底,新桥以12.35亿元人民币收购深发展3.48亿股份(即每股3.55元),成为持有深发展17.89%股权的深发展第一大股东,后又投入约9.92亿元认购深发展认股权证,合计投入约22.27亿元。此次新桥若出售1.6亿股中国平安H股即可落袋相当于初始成本3.4倍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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