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金岭南“污染门”曝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缺位
2010-11-07 12:06:31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灰太狼
发帖数:2107
回帖数:134
可用积分数:214949
注册日期:2010-03-01
最后登陆:2010-11-10
主题:中金岭南“污染门”曝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缺位


紫金矿业重大污染的梦靥还没结束,10月22日,国内知名的有色金属公司中金岭南发布公告,其下属的韶关冶炼厂因排放重金属污染而全面停产,中金岭南也于10月21日突然停牌,2005年韶关冶炼厂就曾经出现过使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造成重金属镉污染而备受关注,如今韶关冶炼厂排放污水再次给北江上游河段造成环境污染,目前该厂正在接受当地政府的调查。国家的处罚决定尚未下达。

国内著名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常成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中金岭南“污染门”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缺失,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滞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环保NGO在积极呼吁环保部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能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

据了解,早在10月18日,当地环保部门就已经发现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出现重金属铊超标的情况。基于此前韶关冶炼厂重金属镉污染的严重危害性,此次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公众公开,根据9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环境事件发生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相关环境信息。而中金岭南在铊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天才向社会发布相应信息公告。

据悉,铊是强烈的神经性毒物,对肝、肾有损害作用,可导致急、慢性中毒。通过调查,韶关冶炼厂自2004年以来存在多条环境违规记录,其中包括有毒重金属镉的超标,是环境污染的“惯犯”。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曾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目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建立的一个全国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污染的数据库,记录已经突破七万条。我国公司实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实在太少。

“对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公司来披露,以及披露多少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指标。”常成表示。国家环境保护部近日了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但是在具体实施信息披露上有很多细节问题,《指南》是指导性文件,并非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其中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细节并不明确,上市公司应该向社会公开的应该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在内的各种详细信息。中金岭南仅仅用“超标”两个字来搪塞并不足以说明铊污染严重的程度以及对民众健康危害的程度。2005年污染事件发生后,韶关冶炼厂停产两个月进行整改,后来还被广东省环保局评为最高环保单位,环保明星转眼就变成污染之源,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中金岭南和紫金矿业的污染事件,都是由相关环保部门首先发现的,而不是企业主动去披露自己发生的环境污染信息,企业也没有建立一个境信息披露机制来具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缺失让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上找到了推脱责任的理由。

常成表示,紫金矿业污染发生至今,国家虽然给予了956万元的处罚,但是对当地民众的民事赔偿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所需要做出的努力,目前还没有后续结果。对于上市公司出现环境事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对其继续严厉处罚乃至让上市企业推出股市的机制也没有建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主要还是企业本着社会责任实行的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为主,缺乏强制让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披露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是对上市公司股东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最整个社会负责任的表现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