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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业次级债募资不得投资股权、不动产等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12月21日下发《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次级债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且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保监会称将对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于1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保监会。
寿险业快速发展需要巨大的资本支撑,但目前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速度跟不上业务发展速度、业务质量差导致资本金消耗过大等问题。近年来,发行次级债已成为保险公司快速补充偿付能力的主要方式。
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征求意见稿》要求,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今后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资格发行次级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符合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及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等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
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征求意见稿》规定,募集人应当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代为兑付本息。
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认购人具有次级债赎回权。经募集人同意,认购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次级债。
《征求意见稿》要求,募集人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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