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海出台5条限购细则
2011-02-20 11:35:52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2709
回帖数:21881
可用积分数:99914630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5-12-12
主题:上海出台5条限购细则

上海出台5条限购细则
 在出台“新国八条”上海细则及房产税试点细则后,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再次出台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5条细则。除取得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

  “限购5条”规定,1月31日起,在上海购买住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非上海户籍人士购房时,房地产交易中心需查验纳税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明。已办理合同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且违反限购规定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企业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