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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藏药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0年 11月 9日公告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诉讼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藏法民二终字第 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向原告嘉豪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237,2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37,212.0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的缘由详见本公司于 2008年 9月 25日、2008年 10月 23日、2009年5月 16日、2010年 6月 19日、2010年 11月 9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案的原因,我公司在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39,082,373.09元被查封,作为该诉讼案的诉讼财产保全。同时,受此影响,致使公司 2010年度经营业绩亏损。
2011年 2月 11日,本公司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拉执通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 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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