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基金法修改破题 基金经理“公转私”或将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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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法修改破题 基金经理“公转私”或将退潮

2011年02月24日 16:58


  新华社上海2月24日电 近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正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据了解,《修订草案》符合此前证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对公募基金开放员工持股和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引发业界的关注和热议。专家认为,随着新的基金法出台,公募基金经理人才流失现象可能有所转变,“公转私”现象或将退潮。

  ——新基金法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记者近两日采访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新的《修订草案》已下发到部分基金公司征求意见。但并非所有基金公司都收到《修订草案》,只向部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银行征求意见。

  据接触了《修订草案》的基金公司人员介绍,《新基金法》与现有的《基金法》有4-5处较大内容变动。一是扩大监管范围,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机构都将纳入监管;二是给基金公司适度松绑,放宽了此前监管部门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方面的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三是引入非公开募集基金,其中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四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在原先的契约型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伙型。

  在不少分析人士看来,新的《修订草案》符合证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

  信达证券基金分析师刘明军指出,《修订草案》对基金投资范围松绑,投资标的增加。本次《修订草案》删除了“证券”两字,“证券”最终被定义为“股权、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此外,对基金的投资限制有所放宽,可以投资关联方的股票。这也就意味着托管银行都将进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指出,虽然新的《修订草案》只有总体框架,没有细则,但引导着基金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首提公募基金员工买卖证券

  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可谓是公募基金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一新规对基金从业人员可谓是一大利好,基金从业人员将不再收到束缚。

  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研究员对记者表示,允许员工持股更贴近国际市场。目前国外市场基金公司的员工只要提前申报就可以买卖股票。根据国外经验,只要申报的个股不在基金公司股票池内,就可允许其买卖。他认为,即便该个股在基金公司股票池内,只要从业人员买入和卖出该个股都晚于基金的操作,也应该可以实施。

  然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一直是个敏感话题,由此而引发的老鼠仓事件频频见诸报端。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中国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这样的操作还是容易产生内幕交易。

  对此,杨文斌强调,在众多未制定细则中尤其要对持股时间进行规范。例如,规定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个股的时间要超过半年,甚至一年,这样就可避免利益输送和投机行为。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王群航则认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的资金和管理人的资金互相梆定的行为,而不是基金经理输送利益的工具,只要未来监管工作到位,再加上信息披露等配套措施的跟进,“老鼠仓”等行为就会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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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4 1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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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私募基金首次被纳入基金法,无疑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头戏。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十章提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内容几乎占整个《修订草案》的四分之一。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此前指出,这次修法最重大的意义就是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过去虽然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涌现大量的私募基金,但严格来讲,私募基金仍缺乏法律地位,在税收等方面都可能遭遇一些不确定政策因素。

  深圳一家已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大型私募基金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新基金法》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首先,私募基金发行新产品将不再受到限制。由于此前阳光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开户受限,许多私募基金购买闲置信托证券账户需要花费高额费用,也有信托公司通过发行TOT(信托的信托)产品来避开信托账户限制。未来,阳光私募开户不用通过信托公司这个平台,可避免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其次,私募基金也被纳入新股发行询价范围。此前,新股发行前,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参与网下询价,但是并没有成为会员。新的基金法出来后,监管层授予了私募基金参与询价的权利,扩大询价的范围,更能体现发行新股的真正价值。

  ——基金经理“公转私”或将退潮

  在此之前,业内普遍的认知是,无论是收入还是监管,私募基金所获得的空间都要大很多,也更具有吸引力。这也是大量基金经理“公转私”的重要原因。

  然而随着新基金法的出台,公募基金人才流失现象可能要有所转变。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论是公募基金股权激励机制的出台还是私募基金纳入监管,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两者的关系。

  此前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鉴编委会执行主任王连洲和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都认为,股权激励激励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

  华泰柏瑞基金公司总经理陈国杰也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激励确实是相对较好的工具,其实,这一方法在国外的基金行业也相当普遍,例如拥有股权的员工要到3-4年后才能行使,以确保员工对公司和投资人的承诺是长期的。”

  美国久负盛名的大型基金公司Fidelity的股权结构中,家族持股49%,员工持股51%,而Invesco景顺集团中也有40%的股权为员工持有。“从海外基金管理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也能看到,股权激励的存在,能进一步鼓励基金公司的员工用长线的眼光来开展各项工作。这一点无论对投资人、对员工本人、对基金公司来说,都是多赢的,”陈国杰说。

  事实上,未来私募基金除募集对象是非公开发行外,已与公募基金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修订草案》中有一条甚至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这意味着基金业的差别化越来越小,而同质化逐渐加大。

  随着监管的加强和竞争的加剧,刘明军预计,未来,公募基金的激励机制和固定费率的收费方式可能也会有所转变。“像目前只重视新基金开拓,不重视老基金管理的现象,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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