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4-05 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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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6号文核准,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完成配股工作,并与中国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进一步加快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芯片制造及其应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全面推动公司在LED产业的发展,公司增加江苏南通作为"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芯片制造及其应用产业化"配股项目的实施地点,因江苏南通为异地实施,故将设备采购尚余17,200万元以资本金投入到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使用,只用于采购设备。实施主体增加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和中国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1年3月25日,该专户余额为17200万元,仅用于公司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芯片制造及其应用产业化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增资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人汪家胜、黄澎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中国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公司、中国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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