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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川航率先上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 最高达140元
2011-05-25 14:48 5月25日消息,四川航空今日发布通知称,自2011年5月26日零时(含)起将上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110元调整为140元。
自上次4月8日国内航线调整燃油附加费的变动,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的燃油附加费从5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征收的燃油附加费从90元提高到110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改价格[2009]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1年5月26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11年5月26日(含)之后的航班,我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110元调整为14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
三、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40元(往返程收取8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70元(往返程收取140元)。
四、购买其它特殊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严格按照本通知条款3执行,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4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70元。
五、在2011年5月26日零时(不含)之前出的2011年5月26日(含)之后的航班客票,如要在2011年5月26日(含)之后进行变更,需按本通知标准补收燃油附加费。(丹妮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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