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基金第三方销售 网络公司潜力大
2011-06-24 08: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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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第三方销售 网络公司潜力大

2011年06月24日 07:23

  证监会6月2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提高了注册资本准入门槛,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等。对于正式办法的出台,业内人士普遍感慨着实“久等了”;但政策落地只是开始,初期的“阵痛”或许不能避免,还需实践和摸索。



  据研究中心对于征求意见稿和正式颁布的修订稿对比解读,新办法较之前共有6点区别。而在有改动的条例中,正式颁布的修订稿在四个部分均放宽了要求,只是在注册资本和资金清算流程两个部分有所提高。

  就放宽条件的四个部分来看,首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股东可以包括三类,即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自然人;而正式修订稿中则将社团法人去除。第二,征求意见稿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十人,并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但正式修订稿中则只做了不少于十人的要求,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数不做硬性规定。第三,对于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如果并非在从事证券、基金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具备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历;而正式版中则将证券、基金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历放宽至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工作经历。第四,征求意见稿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中,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而正式办法中则“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而提高要求的两点是,首先,征求意见稿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而正式办法中则提高至2000万元。其次,不论是最初的2004年版还是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均未涉及资金清算流程的要求;而2011年正式办法中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有“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除此上述之外,对申请资格的机构的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要求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有“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的要求;有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这四个部分较2010年征求意见稿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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