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6月27日起施行
2021-05-27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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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6月27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5月27日消息,《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重磅宣布:这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违规!
2021年05月27日 19:20来源:21金融圈
5月27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又一突发新规!银保监会重磅宣布!


  未经监管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5月27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

  《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

  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

  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

  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

  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统一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理财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开展理财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6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

  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五、《办法》对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坚持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理财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办法》对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理财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六、《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七、《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八、《办法》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与理财新规保持一致,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二是销售文件。

  《办法》注重强化宣传销售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责任,明确制作分发、授权管理及委托编制的主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在宣传推介材料方面,理财公司对本公司所有产品宣传推介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授权,是宣传推介材料最终责任承担者。

  在销售文件方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由理财公司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可以由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理财公司备案。

  九、《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

  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

  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十、《办法》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

  《办法》进一步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理财资金不翼而飞:案件频发多家银行被重罚

  银保监会4月底以来公示的罚单显示,多家银行出现了侵占、挪用客户资金或者理财资金不翼而飞的案件,给客户造成较大损失。多家银行和违规当事人因此被重罚,折射部分银行内控管理漏洞和理财销售环节员工管理不当等诸多问题。

  银保监会5月27日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包括理财公司在内的银行业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并且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侵占客户489.6万用于赌博、挥霍等

  吉安银保监局近日公告显示,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内控管理失效,导致发生员工侵占客户资金案件被罚款30万元,该分行前员工刘文涛因侵占客户资金被罚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大堂经理刘文涛利用帮赣州银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入赣州银行用于理财的资金共计489.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归还之前侵占的资金及个人挥霍,案发前已归还107.82万元。

  刘文涛是如何骗取客户的信任、侵占客户资金的呢?主要手段是,以帮客户操作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骗取客户信任,然后趁机利用调包的网银U盾,将客户存入赣州银行欲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到自己、朋友及赌博场所人员的账户上,或者趁客户不注意,通过POS机转账将客户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其采取上述方式共侵占周某、雷某等13名客户用于理财的资金共计489.6万元。

  刘文涛因此被银保监会罚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文涛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文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并退赔人民币381.778万元给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百万理财资金“不翼而飞”

  今年4月底,内蒙古银保监局一纸罚单牵出了招行理财“飞单”案件。案发前,哈某和秦某的儿子为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哈某当时为秦某的“准儿媳”。

  然而,秦某通过哈某购买了招行100万元理财产品后,理财产品快到期时“准儿媳”却无法取得联系。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后发现该理财单在系统中并不存在,后经查,理财资金并未汇入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公用账户,而是汇入了案外人某公司的账户。

  理财产品购买程序看起来并无异样——秦某提交的一份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甲方处由秦某签字,乙方处加盖了招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业务章,同时加盖了客户经理“哈某”的个人签章以及二次见证人员“吕景珩”的个人签章。哈某还向秦某出具了“招商银行客户回单”两联,确认金额100万元,该客户回单同样加盖了上述柜面业务章确认。

  法院二审认为,哈某向秦某出具加盖柜面业务章、工作人员个人签章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金额为100万元的客户回单(2联),可认定秦某与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之间建立了理财产品销售的民事法律关系,判决招行呼和浩特分行支付秦某理财产品本金100万元以及收益4.6万元。

  除了网银以外 ,还有不少挪用客户资金的罚单。

  今年5月份,因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内控管理不到位等诸多违法违规行为,河南省的博爱农商银行多达十余名高管及员工一并被处罚,该行原董事长祝兴金,被罚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另有2名员工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名员工被处以警告。

  去年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其中一位被罚员工常军梅挪用巨额资金的案件。经法院查明,常军梅2005年至2019年10月份14年的时间里,利用任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许良支行泗沟分理处综合柜员、负责人职务的便利条件,采用偷支客户存款、躲避授权偷支客户存款等方式,私自将客户牛保中、崔根才等人的95笔共计706.5566万元定期存款支取,用于自己做生意、投资入股办厂、购买私家车等。

  今年3月份一则罚单显示,杨锡明在担任农行北海铁山港支行会计期间挪用客户资金,被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五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银行业罚单涉及侵占客户资金的罚单有14张,挪用客户资金的罚单有4张。

  案件频发折射内控和管理漏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部分银行违规员工利用了银行公章使用管理漏洞“骗取”了客户信任,虽然有二次见证人员签章,但并未阻断风险。

  赣州银行吉安分行上述员工侵占客户资金案件则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发生如此重大的案件涉及客户数量如此之多银行并未及时发现。

  今年以来处罚的多起内控有关的案件,涉及挪用客户资金、侵占客户资金、骗取或者盗取客户资金等,普遍以理财为名骗取或者盗取客户资金,或者直接挪用客户资金。

  除了网银以外,ATM机也成为个别客户经理“作案”工具。比如农业银行大庆分行银浪支行客户经理以理财和存款为名,利用ATM机先后盗取客户钱款共62.7万元,诈骗客户19万元。

  防范员工操作风险、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依然是部分银行需要着力提高的重要合规课题,尤其一些农商行、农信社由于内控缺失容易出现窝案,持续出现多起违规的案例。部分银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多年,凸显内控严重缺失。

  针对金融机构员工打着理财的“幌子”骗取、侵占客户资金或操作理财“飞单”等情形,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明确提出,包括理财公司在内的银行业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不得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以及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不得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等。

该贴内容于 [2021-05-27 19:34:16]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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