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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联通电信是国企反垄断第一站吗
中国《反垄断法》之剑“无为”三年之后,第一次出招便出人意料地指向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600050)两大巨头身上。11月9日,国家发改委证实其正在就宽带接入领域的垄断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两家企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的罚款”,对中国电信来讲,其互联网接入收入一年大概有500亿元,对中国联通来讲一年大概有300亿元。有媒体指出,这可能意味着高达数十亿元的巨额处罚。
事件回放
反垄断事件的导火索早在2010年末就已点燃。
去年8月,中国电信下发文件,要求各分公司对高带宽流量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
所谓穿透接入,简单说是其他运营商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电信、联通交易,而是通过向第三方购买便宜的流量,然后用来发展自己的固网业务。这一做法被其他运营商普遍采用。
依照工信部的规定,宽带接入商在与电信、联通的网络发生互联互通时,都需要向电信、联通付费。但是,由于定价权基本掌握在后者手中。弱势运营商与中国电信之间的正式结算价格在100万元/G/月以上,而第三方企业客户接入则低于30万元/G/月。巨大的价差是其他网络运营商普遍采用“穿透接入”的主要原因。
这一举措导致铁通等运营商遭受重创,大量用户断网或者网速异常缓慢。据当时受影响最严重的广东铁通统计,在电信开始清查的不到一个月时间内,铁通宽带用户申诉达37477件,越级投诉39件,38443个用户没有缴费,有28210个用户面临退网。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电信清查事件之后,联通也随即对第三方接入的价格进行了调整。“以前联通的第三方接入价格是每G每月18万元到22万元,现在调整为28万元,与电信同一水平。”正是这一事件引发的投诉让监管层展开调查。
垄断还是“被垄断”
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央视接受独家专访。李青表示,今年上半年该局接到举报后,立刻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也许是可能产生的天价罚单的影响,相关行业立即作出反应,他们在否认垄断之余,指出国家发改委此次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起的调查,是针对SP接入市场而不是公众市场的,SP接入市场不涉及普通用户,与公众市场完全不同。而电信或联通每年从SP市场获得的收入不足2亿元,即便是罚款也应以此为基数进行处罚,根本不应处于高达几十亿元的罚金。
是否垄断和罚金数额成为辩论焦点。李青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一个企业是不是垄断,要看这个企业是不是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但市场占有率并不是判定垄断的唯一标准,关键是要看这一垄断企业是否针对弱势竞争者,滥用了其垄断地位,采取了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如果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相关部门就可以认为企业的垄断是成立的。
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惯例,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两个经营者67%、三个经营者75%即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说,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的“垄断”似乎无可争议。
而电信界人士指出,除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中国移动、歌华有线(600037)、长城宽带、天威视讯(002238)、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近二十家企业。不过,在接受采访的广电人士看来,中国宽带产业的链条中,从骨干网、到国际出口局、以及数据中心等资源,基本都集中在电信和联通两家手中。
有趣的是,剑拔弩张的气氛下更多是低调慎言,记者联系的多位工信部及发改委体系内专家,均对此事表示“不能多说”,有些稍作点评的业内专家也特意要求记者不能多写,甚至“不要点名”。
罚钱能解决“又贵又慢”吗
事实上,我国的宽带资费水平更令人关注。对于网费高,运营商们最多的解释是成本高。熟悉宽带的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全球各地的建网成本差不多。据统计,中国网民的上网速度排在全球70名之后,成本却是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4倍。“服务水平低,价格水平高”,几乎是国内网络用户的一致感受。
据这次发改委调查的说法,目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1078G国际出口宽带的24.3%,这即是说,从电信访问联通,可能比访问国外的网站还要困难。而且,互联的质量也很低,两公司2011年1至9月骨干网互联时延为87.7至131.3毫秒,丢包率为0.2至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骨干网兼互联网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毫秒,丢包率不超过1%的要求。要知道,这个标准可是10年前制定的。
如此说来,此次调查与终端消费也并非一点关系都没有。据相关专家分析,由于存在着割据垄断的状况,电信与联通之间的互联就成了大问题。互联互通状况非常的不好,要远远的低于目前工信部规定的互联互通的带宽的时延或者丢包等其他服务标准,对消费者的巨大损害就已产生。
消除壁垒是关键
对于反垄断专家来说,无论此次调查背后的利益关系如何,这毕竟是《反垄断法》在央企的第一次运用,“这说明《反垄断法》是不分对象也不分所有制形式的,至少能对其他占有垄断地位、滥用垄断地位的央企起到警示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专家徐士英对记者表示。
然而,公众真正关心的、真正该解决的本质问题却远非这些。两大电信巨头各自的庞大市场份额,是来自竞争的成就,还是垄断的结果?另外,电信和联通何以不能将双方的网络穿透连接,而只是双线接入,导致上网速度过慢?是否有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划?高昂的价格是否有降价的空间?
其实,疑问的实质终究在于那层进入市场的“玻璃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认为,垄断的实质不是市场份额,而是不可克服的市场进入壁垒。根据这个标准,大型央企是“不折不扣的垄断”,甚至加上银行、保险、医院、教育等行业。
受访专家认为,面对既有公共运营属性也有自由竞争属性的行业,要打破目前的现状,只有引入竞争。根据国外经验,只要一级运营商的数目大于等于三,就能形成基本的竞争态势,假以时日,宽带费用的降低和服务质量的上升可以期待。同时利用严厉的法规来促使通信运营商们维持行业的公共运营属性,同时又最大程度上促进运营商们的竞争。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充分竞争和适度垄断对于经济社会,就像油门和刹车对汽车一样,都是必不可少的。过度竞争会导致市场过分拥挤,从而影响效率,竞争过少则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不过,当一个企业的垄断达到了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竞争机制活力,并损害消费者利益、引起社会普遍不满的情形下,就有必要究问其垄断地位的合理性、合法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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