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深圳房屋征收50户以上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011-12-22 0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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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房屋征收50户以上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深圳市法制办12月21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向广大市民征求立法意见。该办法将适用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办法(送审稿)》全文约1.3万字,对实施房屋征收的情形、补偿方案公示与听证、补偿方式、强制执行的情形等均作出规定。
办法(送审稿)》提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七种情形之下,市、区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城市更新的需要;六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整备的需要;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法(送审稿)》同时要求,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论证。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户数超过5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新区领导班子议事会讨论决定。
《办法(送审稿)》规定,市、区政府应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如有异议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是出于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而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城市更新的需要而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面积占被征收房屋总面积2/3以上的被征收人且被征收户数占总户数2/3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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