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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街:为保投资者利益 签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金融街与五家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日前,金融街与五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发出了公告。金融街于2007年度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总额828,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21,946.9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下,金融街在2008年1月以27.61元/股的价格公开发行30,000万股A股。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金融街与北京银行华安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支行、兴业银行中关村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交通银行天坛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08年7月1日各专项账户余额达6,725,913,663.17,存单形式存放资金6,640,000,000。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德外项目H地块、A5项目、津门项目、津塔项目和惠州中区项目。
根据协议,金融街须以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7天至一年,到期后应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若将存单中的资金(包括利息)取出,取出的资金必须回到2007年度公开增发上述专户后才能支出使用。不得将存单质押。
上述开户银行须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金融街在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上述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金融街或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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