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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最高法: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圈定3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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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圈定3类人
2012年05月23日04:55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重点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认定三类人员
司法解释明确了关于“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个方面综合认定“交易明显异常”
关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最高法称,要综合以下情形,如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如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泄露内幕信息三次即属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从数额和情节两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即上述标准的5倍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释疑
嫌犯举证责任未加大
昨天,针对加重嫌疑人举证责任的建议,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我们认为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机关有两个很重要的举证责任,即综合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看嫌疑人有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
有记者问,如无意中路边听到知情人聊天,获知了一些内幕并进行交易,是否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对此,裴显鼎解释,此类犯罪必须符合手段非法、目的和动机清楚,仅仅“道听途说”“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
□背景
立案案件不足线索40%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孙军工称,这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不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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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明示暗示他人内幕交易都将受罚 2012年05月23日 02:0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申屠青南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都将被处罚。
《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解释》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解释》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解释》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也做了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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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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