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告]浙江医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16 1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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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告]浙江医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2年09月05日 21:38:26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216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12-032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17 号文核准,浙江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江医药”)于2012 年8月16日非公开发行7000
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出具的天健验〔2012〕271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8,3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992.51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5,317.49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昌海生
物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生命营养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出口基地建设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12 年8月28日,本公司(以下称
“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甲方)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大
通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浙江
昌海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协议各方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设置情况


协议各方

开户银行及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和
使用项目

本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建设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生命营养品、特色




司杭州之江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33001619827053005675

原料药及制剂出
口基地建设项目

本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解放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招商银行杭州解放支行

571900024610202

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艮山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

1202022329900007574

本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湖墅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信银行杭州湖墅支行

7332810182200012153

本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城中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昌海生物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城中支行

7334210182600060430

本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绍兴大通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昌海生物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大通支行

3300165353805300969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甲方下属全资子公司丁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或丁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或丁方承
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跃跃 、尹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和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和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和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或丁方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和丁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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