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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62万本房产证须追认才有效
2012-10-29 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字号:1214
自2009年以来核发的深圳62万本房产证,因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核发机构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因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而引发律师质疑和官司。 南方日报消息,昨日,至今在深圳已实施近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终于被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不仅该登记中心拟确定为今后统一登记机构,还将对之前核发的房产证效力予以追认。 深圳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但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施行了《物权法》,导致实际操作上一定程度的脱节,产生了大量以登记难、登记主体及责任为焦点的行政诉讼、信访,危及房地产登记公示的公信力,对交易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即登记主体为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2007年《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深圳2009年的机构改革中,市编办明确‘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市规划国土委下属事业单位)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王璞说,在此背景下,自2009年以来,登记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核发了62万余本房地产证,并且尚在继续发证当中。 但从法律上说,只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才有核发房产证的资格,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尽管受其委托,却因无法律依据被公众质疑。去年8月,龙岗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的3位业主将市规划国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法庭,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王璞坦言,大量业主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无效,由规划国土部门重新核发。 王璞表示,修改现行条例已很必要且非常紧迫。为此,深圳市政府提出除授权登记中心今后作为深圳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外,还将对条例修正前登记中心以自己名义直接作出登记行为的效力予以追认。这意味着已发出的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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