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昵称:stock2008 |
发帖数:26742 |
回帖数:4299 |
可用积分数:25784618 |
注册日期:2008-04-13 |
最后登陆:2020-05-10 |
|
主题:远兴能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13-01-10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PRC LAWYER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Yingu Mansion,9 West Beisihuan
邮编:100190 Rd.,Beijing 100190,CHINA
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电子邮箱:zhtian@zhongtian.org E-mail:zhtian@zhongtian.org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3]YXNY-01号
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远兴能源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2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内
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
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于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上午9:00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翅议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
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止2013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
表公司股份152,717,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众天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远兴能源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717,6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远兴能源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谭昆仑:
蒋博星:
2013 年 1 月 9 日(证券时报)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