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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券商分支机构数量区域限制拟取消
证监会1日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类型、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区域。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正在研究修改证券公司设立标准等事宜。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公布实施。《规定》实施后,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管理能力和公司发展战略定位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将从简单的代理交易拓展到向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将有利于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稳步推进行业转型,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类型和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可以经营不超出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业务。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具备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等条件。此外,要求证券公司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申请表、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说明、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说明等材料。此外,证券公司可在分公司下设立证券营业部,但不得在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下设立分公司。
《规定》提出,证券公司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管理分支机构因开展多种业务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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