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降低期货营业部准入门槛 采用备案管理
2013-02-27 1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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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降低期货营业部准入门槛 采用备案管理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3年02月27日 08:49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将期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简化审核程序,并将拟设营业部开业前的验收检查改为开业后的备案管理
  【《财经》综合报道】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将期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简化审核程序,并将拟设营业部开业前的验收检查改为开业后的备案管理。

  据了解,根据此前规定,只有分类评级在B类B级以上的期货公司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降低了营业部准入门槛,放宽营业部设立与分类评价结果挂钩的条件。此次调整后,最近一次分类评级在C类C级以上期货公司均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设立营业部。

  与此同时,《规定》简化了营业部设立的审核程序,减少审核中的征求意见环节,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只需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即可,无需再向其他已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大大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

  此外,《规定》将拟设营业部开业前的验收检查改为开业后的备案管理。根据此前规定,拟设营业部完成开业准备,须经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此次调整后,期货公司无需再向监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可以直接办理开业手续,并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限期整改或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监管措施,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申请日前3个月及申请审核期间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模拟计算新设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申请日前3个月及申请审核期间,期货公司未因自身原因发生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重大预警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情形;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拟设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等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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