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
| 昵称:stock2008 |
| 发帖数:26742 |
| 回帖数:4299 |
| 可用积分数:25784618 |
| 注册日期:2008-04-13 |
| 最后登陆:2020-05-10 |
|
主题:商务部对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税 期限5年
中新网6月14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应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15日发布该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