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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商银行:A股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3-024号
证券代码:113002
证券简称:工行转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3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39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2705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270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51元,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151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 2013年6月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 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的总股本 349,642,712,37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39元(含税),本次
派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836亿元;其中,A股股本为262,848,667,828股,本次 派发A股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628亿元。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行全体A股股东。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周二) 2.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周三)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周五)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本行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705元。 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公 司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扣收的税款划付本行,并将扣收税款 的明细发送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9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 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2151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 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电话:010-66108651 传真:010-66106139 五、备查文件 1.本行2013年3月26日至27日董事会决议公告 2.本行2012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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