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南方航空於其他市场发布的公告
2013-07-13 1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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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方航空於其他市场发布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3-019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 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5 元(含税)


2、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75 元,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7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5 元,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5 元。


3、股权登记日:2013 年7 月18 日


4、除息日:2013 年7 月19 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 月25 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 年6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3 年6 月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公司2012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按公司总股本9,817,567,000 股计算,公司向每10 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5 元(含税),共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人民币490,878,350 元。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 股股东支付。


2、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75 元。如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5 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5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7 月18 日


2、除息日:2013 年7 月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 月25 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芜湖瑞健投资咨询公司、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南航集团、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芜湖瑞健投资咨询公司、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278 号


联系电话:020-86124462


联系传真:020-86659040


邮政编码:510405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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