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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沙隆达A: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3-69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3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李作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人数共4名,代表股份124,25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20.92%。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 份119,715,70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0%;B 股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4,544,131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98%。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1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授权公司 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签订相关协议并决定审计报酬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的股数 124,259,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100%。其中 A 股 119,715,7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B 股 4,544,1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的股数0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王利卫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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