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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务部终裁对欧盟多晶硅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4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25、26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 Polysilicon)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商务部裁定,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裁决建议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期限为2年。
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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