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四川出台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
2015-04-15 0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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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出台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4月13日透露,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推出多项新政,支持老百姓住房消费。

  据四川日报4月14日消息,根据《意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前四川省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分别为30%、50%。“想买套100万元的改善性住房,原来要首付50万元才能用公积金贷款,现在只要30万元。”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但各地贷款额度具体增加多少,没有统一标准。”该负责人表示,各地将根据其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自主确定增幅。

  同时,《意见》明确取消申请公积金涉及的中间费用。“中间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简单地说,老百姓申请公积金贷款,除正常还款外‘零收费’。”该负责人表示。

  《意见》提出,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相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申请办理程序也得以优化。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不光购房,租房者也将从住房公积金新政中受益。《意见》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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