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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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年07月09日 04:44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

  ● 股权登记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的预案》,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以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2,963,898,951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237,111,916.08元。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扣税情况:

  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6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证监会[微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元人民币。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同方股份(13.89, 1.26, 9.98%)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239988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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