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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交建200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09中交G2”2015年付息公告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2015-08-13 09:05:16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 2015-050
债券代码:122019 债券简称:09 中交 G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09 中交 G2”2015 年
“
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公
告书不存在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8 月 21 日
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发行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品种二“09 中交 G2”将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支付自 2014 年 8 月 21
,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 中交 G2,122019。
3、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09 中交 G2”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79 亿元,
期限为 10 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本期债券“09 中交 G2”票面年利率 5.20%,在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 09 中交 G2”计息期限自 2009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
年 8 月 21 日。
8、付息日:2010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1 日为“09 中交 G2”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9 年 8 月 21 日为“09 中交 G2”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
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
级别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4 年 8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为 09 中交 G2”
201 “
本年度的计息期限,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 09 中交 G2”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20%。
“
3、付息日:2015 年 8 月 21 日为“09 中交 G2”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4、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20 日为“09 中交 G2”的债权登记日。截至上
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
年度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09 中交 G2”的票面利率为 5.20%,每手“09 中交 G2”面值 1000 元派发
,
利息为 52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1.6 元,扣税后
QFII 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8 元)。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8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中交 G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 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 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 中交 G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5 号
法定代表人:刘起涛
联系人:江峰
联系电话:010-82016796
传真:010-82016794
邮政编码:100088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康乐、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09 中交 G2”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 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 券利息所得应 纳税 款 (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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