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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鲁西化工: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21日14:00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李汝刚出席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5年8月5日 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2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 月20日15:00至8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 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8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5,669,975股,占公司总股份1,464,860,778 股的33.84%。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8,245,57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4.6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8,227,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2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44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 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 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拟实施退城进园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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