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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融资融券费率 如何参与 下月进入实质性操作
证监会宣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近期将启动后,昨日几家大券商的信用交易部门或融资融券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正在积极准备融资融券工作,但现在还不能确定能否进入首批试点行列。业内人士称,对于试点券商来说,融资融券的利率、回报以及收取的费用等关键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答案。建议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来确定费率。
预计先推融资再启动融券
业内人士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路径可能是“先试点、后铺开;先融资、后融券;先自有资券、后转融通”。
国泰君安的分析师表示,尽管对融资和融券推出的先后顺序没有相关的政策说明,但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预计融资先行、融券后启。即便是融资和融券同时推出,考虑到主要券商持有的股票仓位都较轻,持有标的证券的规模就更少,在这一背景下,融资业务的规模和影响都要远远大于融券。
对于哪些券商可能会首批“吃螃蟹”,一家券商老总昨日表示:“预计首批试点券商最多有3-5家,我们公司内部都准备好了,也征询过一些客户意向,但是否能成为首批券商有待管理层决定。”
有券商分析师认为,根据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经纪业务经营满3年且为创新试点类券商;最近6个月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第三方存管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等7大条件。据此筛选,中信、海通等有望成为首批试点券商,国泰君安、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华泰证券等也有竞争实力。 费率和标的证券待定
对于试点券商来说,融资融券的利率、回报以及收取的费用等该定多少合适,现在仍是未知数。
一家券商融资融券部有关人士表示,这些问题在管理办法出台的时候也曾讨论过,但没有定论。对于券商来说,具体融资多长时间、多少利率都需要考虑风险可控并有一定收益。他说,“预计会有上限规定,但我们期望有一个利率区间,以给券商和客户商谈的余地,可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来确定。”
对于标的证券,东方证券研究所认为,融资融券试点标的证券数量会在50-150只之间,融资股票数量将大于融券股票数量。香港证券交易所也只有300余只股票被纳入可卖空名单。试点至一定阶段后有望再逐步扩大范围、规模。此外,由于试点期间融券品种只能来源于券商自有股票,预计试点初期有可能选择ETF作为融券标的券。
东方证券研究所分析,根据2006年8月颁布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目前的规定是一个相对较为宽松的基本框架,可以看作是融资融券标的券种的最低要求。从市值规模来看,在两市总共1602只股票中,有1295只满足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标准,占80.84%;有974只股票符合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标准,占60.80%;对于股东人数、换手率、涨跌幅偏离值、波动幅度范围四个条件,A股不满足的股票不足80只;至于未完成股改和ST类个股总数为164只。综合这些条件来看,符合上述标准的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约有1100只,符合融券卖出股票标准的约为800只。
短期内难以成为常规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融资融券成为券商的常规业务还有待时日,但试点推出将对市场投资行为和盈利模式产生渐进性影响。
东方证券认为,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加之初期试点证券将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体现出其稀缺性,因此纳入试点范围的标的证券会更多地体现出利好作用的影响,可能在初期会呈现普涨格局,但普涨之后的分化难以避免。融券业务虽然在试点初期会受到限制,但这毕竟提供了做空获利的途径,因此将加速高估及景气下降品种的长期价值回归。因此,融资融券会对个股形成正反馈和负反馈两种作用,投资者应结合个股估值和行业景气度进行综合考虑。 [B]如何参与融资融券 [/B] 证监会宣布近期将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后,投资者都很关注自己是否能参与融资融券、有哪些注意事项等问题。对此,业内人士进行了详解。
参与门槛不会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肯定会有门槛。不管是融资还是融券,都相当于证券公司借钱给客户,为了控制风险,证券公司通常会选择客户,根据客户的资质条件决定给不给予融资融券业务。”
尤其是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进行融资融券,它的资金规模有限,而客户比较多,因此会挑选客户,比如先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等。
此外,融资融券开闸后,新入市的投资者将暂时无法分享。为了避免其他证券公司的客户大量转到试点券商开户,监管部门将要求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的客户有开户时间要求,比如18个月或2年甚至更长,尽量只对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杠杆作用不会太大
由于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既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加大亏损,为了做到风险可控,在试点阶段保证金比例会适度提高,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不会很明显。
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同样,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如果按50%计算,假设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100万元,就需要提供50万元的保证金,50万元可以做100万元的交易,资金放大1倍,杠杆作用为2。
而在试点阶段,保证金比例会适度提高。在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下,各试点证券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有可能把最低保证金比例从50%提高到60%甚至70%。如果按60%计算,同样是向证券公司融资100万元,就需要60万元保证金,60万元可以做100万元的交易,资金放大2/3倍,杠杆作用是1.67。
由于股价时刻在变动,除了最低保证金要求,实施细则还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充抵,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需要先进行一定程度的打折后才能折算为保证金。比如,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应量力而行,不应一次性把全部“家底”都拿去充当保证金。如果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必须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使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否则将会被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这就需要投资者预留相当资金用以追加保证金。
交易受到相关限定
相比普通的证券买卖,除了保证金外,融资融券交易还有几个不同点——投资标的不同、需要开设专用帐户、融券卖出价格有限制等。
投资标的不同。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有严格限定,投资者只能在交易所公布的股票范围内买卖,这些股票将主要是蓝筹股。
帐户不同。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融券卖出价格有限制。根据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这是为了避免部分融券投资者通过大量卖空操纵股价短期走势。
持股时间。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到了约定期限,投资者必须卖券还款或者买券还券,除非是用自有资金直接还款或用自有证券直接还券。
另外,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融资将是主流
业内人士预计,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融资将是主流。这是因为,当市场运行到高位时,投资者想通过融券卖空,很可能没法向证券公司融到证券——“精明”的证券公司会选择自己卖出股票而不是借出股票。假设一只股票当前股价是8元,未来几个月可能跌到6元,证券公司借出1万股几个月后收回时市值就只值6万元了,而自己及时卖出就能落袋8万元。
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也决定了融资规模会远大于融券规模。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当中,货币资产比例比较高,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少,可用作融券交易标的物的证券资产更少。在成熟市场上,也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
[B]下月或将进入实质性操作[/B]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透露,证监会近期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随后将正式开始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格申请。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证监会将按照行政许可程序,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十个工作日给出审核意见,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新业务,因此在审批时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推算,证券公司提交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材料后,监管部门最迟也要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而最快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银河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迟晓辉指出。
迟晓辉告诉记者,目前从她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一些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通知’一发布,证券公司就会立刻提交申请。照此推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有望在下个月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迟晓辉表示。
另外,上述负责人昨日表示,推出融资融券不一定要推出T+0,融资融券从交易方式上和现有的交易方式没有差别。
该贴内容于 [2008-10-07 08:15:14]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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