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资委发文规范职工持股、投资
2008-10-08 12: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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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资委发文规范职工持股、投资


国资委进一步规范国企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本网讯(记者 商文)国资委在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按照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国有大中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员工持股问题上应区别对待
本网讯(记者 商文)国资委在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对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表示出积极推进的态度,并对国有中小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的员工持股问题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意见》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 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 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国企职工入股资金来源将受到严格限制
本网讯(记者 商文)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国有企业职工入股的资金来源做出了进一步规范。《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通知》同时强调,应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违规持股的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在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

本网讯(记者 商文)国资委在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明确,为了稳妥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将采取措施重点是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既抓住了重点,又便于操作。同时,也可与《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规定相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国资委严格限制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本网讯(记者 商文)国资委在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据了解,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出上述严格细致的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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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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