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系列之二】
2008-10-31 1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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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改革开放三十年系列之二】

改革开放三十年系列之二: 芝加哥:“中国的奋斗是整个世界的奋斗”
作者: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詹念慈(德国)
2008年7月14至18日,98岁高龄的罗纳德·科斯教授,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主持了以“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主题的论坛。
科斯是我们这个时代卓越的经济学家之一。1937年,在以他的本科论文为基础的《公司的性质》一文中,27岁的科斯开创性地提出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创立了产权理论。人们至今仍为他当时的洞察力深感惊奇,但直到四十余年后,1980年代自由放任思潮在西方高涨,科斯的理论才受到广泛关注,科斯也于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产权理论对中国的改革影响深远,30年来,科斯定理是被谈论最多的经济学理论,许多中国学者认为,中国改革就是“一部未完成的产权改革史”。科斯也一直关注着这个东方大国发生的一切,这次论坛的创意正源于他——如他所言,他对中国最近这些年的经济奇迹深表惊讶,并希冀探究出其中的确切原因。中国的成功并非传统的经济理论所能解释,于是科斯决定举办一次论坛,邀请研究中国经济变革的学者共同参与。

当科斯基金会发出邀请后,一些世界上最出色的经济学家应邀出席,其中包括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蒙代尔、罗伯特·福格尔和道格拉斯·诺思。在中国方面,有诸如周其仁、茅于轼和张维迎等知名学者。参与的人员如此众多,以至于原计划要为与会者支付费用的科斯基金会将面临破产,不得不呼吁大家自付费用。

这次论坛的一个不同寻常之处在于,获邀的不仅有学者,还包括像前温州市长、万科公司王石这样的改革亲历者。如此一来,这次论坛成为了一场以宏观视角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学者和中国经济变迁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热烈的交流会。与会者得以在一个活跃的氛围里探讨中国经济改革中复杂且日益重要的各项议题。
这次会议是迄今为止西方学术界关于中国改革最为认真的一次讨论。

● 7月14日
张五常教授为本次论坛作了开场白(他未能与会,演讲以视频的形式播出)。他以科斯教授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对中国经济变化进行了解释。他还特别强调中国改革试验的重要性,在中国政府结构中,具体表现在以“县的竞争”理念中,即地方层次的竞争。张教授说,它使中国的经济转型走得如此成功,因为任何改革政策都应当首先接受地方试验的检验。只有当初步试验成功了,改革才能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进行。

作为对张教授的回应,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福格尔对中国增长的原因提出了一个对立的观点。他说,中国的经济成功不能通过交易成本或地方试验来解释,而应从技术变革、外国直接投资(FDI)、人力资本投资以及劳动力从农业市场向工业部门转移等角度来考虑。福格尔教授也指出,有关中国发展的重要问题将是中国如何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他解释说,到2040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将占到世界GDP总额的40%。他又指出,作为自由民主主义发源地的欧洲,其重要性将会降低。然而,他认为中国将逐渐建立自由民主制度。总而言之,福格尔教授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相当乐观的预期。

对这两种相反的观点(张教授的解释,体现为一种“制度经济学”方法;福格尔教授的解释,则是一种“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讨论。来自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哈罗德·德姆塞茨教授支持前一种观点,即产权对中国的发展是重要的,但他也指出,科技产权仅仅需要某些种类的所有权,而没有必要是私有制。
论坛第一天所提出的观点相当广泛和全面,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这些观点被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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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1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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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
第二天的主题是中国私有经济部门的发展,以及外资、国外市场和思潮的影响。这场讨论随后成为对中国经济增长最好的解释。一个观点是中国改革减少了制度成本,这意味着学习成本也随之降低。如此一来,获取知识经验的途径得以改良,人力资本的积累也成为可能。张维迎教授指出,一个经济体能否成功,最重要的问题是“最有才能的人走向哪里——企业还是政府”。他解释道,在今天,许多著名大学的毕业生不再想进入政府部门。至于该问题是否重要,引发了众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最聪明的人应该进入企业,而那些稳重但勇气较少的人应该进入政府。关于这个话题,在论坛下一天的上午场出现了非常深刻的见解。

● 7月16日
上午场的主题为中国的法律环境。人们一直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许多进步津津乐道,但论坛今天将其形容为“法制(用法律来统治)”,而不是“法治(在法律之下进行统治)”。法制意味着,权力所有者仍然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法律本身并非终极的权威。在这种意义上,谁在控制法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可能意味着,最有才华的人进不进入政府这个问题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下午场则谈到了政府的政策和中国经济转型。一些有关政府政策的非常有趣的研究成果得到展现,包括清华-布鲁金斯研究中心的肖耿教授提出的有关金融改革的备受争议的建议。与会者广泛肯定了肖耿教授提出的改革步骤,并讨论了如何将他的提议纳入实践。
在这场讨论中,来自世界银行和科斯研究院的玛丽·雪莉教授试图回答是什么让中国与众不同。她说,中国的与众不同之处并不在于她的集权、共产主义或平等,而是在于其历史、机遇和规模。

● 7月17日
今天,中国的官员应邀谈论他们的改革和决策经验。在这里,区域试验对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的重要性再次变得清晰。对西方的听众而言,中国政府官员对学者意见的关注令人格外吃惊。举例而言,前长沙市副市长刘晓明提到,他如何拜读冯·哈耶克的著作以弄清改革应该如何进行下去。这场讨论之后,科斯研究所的班衡语出惊人,“我还没听说过在美国有市长知道哈耶克的!”

● 7月18日
在论坛的最后一天,轮到中国企业家上场讲述他们在转型期的经验了。有一些非常有趣的成功故事。万科公司的主席王石强调,对他而言,声名狼藉的“关系”不再是在中国经商的重要因素,如今这个因素叫“市场”。
在这一天将要结束之时,科斯教授做了关于本次论坛的个人总结。他说演讲者们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了解到中国的一切都运行得相当不错,但与此同时他希望所有的与会者都能继续努力并持续关注中国的经济改革。在最后,他道出了其中的原因,这正是他在多年前曾写过的:中国的奋斗是整个世界的奋斗。
2008-10-31 10: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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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主题演讲

人才向商业转移造就中国经济奇迹
张维迎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
其主题为“企业人才的重新配置与中国经济发展”。他指出,在过去30年里,中国的经济奇迹可以用企业人才从政府或国有部门、农业部门向商业领域的重新配置来解释。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这一变革是前所未有的。
当人才向商业领域转移时,他们创造财富,促进经济繁荣。中国企业家主要有三类: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官员出身的企业家和海归与技术型企业家。他们源源不断地 涌现,更带来主要产业连续30年的增长。中国经济的成功与产权理论并不相悖。更确切地说,这是基于所有权的权利对基于身份的权利的渐进替代过程,而前者也 正是人才再分配的推动因素。
他还认为,当基于所有权的权利与基于身份的权利并存时,价值创造与寻租行为也许会互为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不会再为高速的经济增 长与愈演愈烈的腐败的共存而迷惑不解。为改善企业人才配置的效率、增加绩效,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削弱基于身份的权利的统治地位,并建立更为明晰的、受保护的 产权制度。

中国经验的精髓是降低制度成本
周其仁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其主题为 “邓小平奇迹的演变”。他主要介绍了邓小平领导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发展市场经济等一系列的改革及随之而来的政治改革的挑战。周其 仁认为,改革开放大幅降低了中国经济的制度成本,并使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
许多学者认为廉价劳动力是中国竞争力的基础,周其仁对此的疑问是,中国的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在改革之前甚至更便宜,那为什么当时全球市场上没有出现 “中国制造”现象?为什么中国人,特别是年轻一代对知识的态度来了个大转弯?
他的答案是改革提高了中国人追求知识的积极性,开放降低了学习成本。制度成本的降低是中国经验真正的秘密。邓小平发起的改革开放政策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铺平 了道路,但中国还有大量的任务未完成,由于改革以渐进的形式进行,许多高难度的改革被推迟。在全球金融市场动荡、油价屡探新高之时,受限于汇率、利率、资 源价格改革的滞后和行政上的束缚,中国能否应对新的挑战并保持经济发展仍是未知之数。


该贴内容于 [2008-10-31 10:37:49] 最后编辑
2008-10-31 1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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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金融改革
肖耿 清华-布鲁金斯中心主任
其主题为“中国宏观经济稳定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选择”。在发言中,他就中国金融改革提出了多项中长期建议:
①确保监管规则增加社会福利,增强监管机构执法能力
◇金融监管机构应该设立一个定期审核机制,科学地审核其主要监管规则的成本与效益,并不断比较预期的社会成本和社会福利与实际发生的社会成本和社会福利。 ◇监管机构应该成立一个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或委员会,这些董事将由国务院直接委任,而非执行董事则可以选自享誉国际的市场从业者。◇证监会应委托交易所或其他市场机构执行其目前的上市审核功能,从而免除证监会判断单个公司质量和盈利能力的义务,同时摆脱其需要维持或限制市场价格的压力。

◇创立上海金融特别法庭。
②交易所、券商、上市国企的民营化
◇尽快实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和民营化。
◇民营化全国所有证券公司以建立成熟及市场化的机构投资者。政府应该致力于管理系统性风险,并退出管理单个国有证券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
◇上市并民营化所有大型国有企业。
③精简税制并降低税率
◇精简税制并降低税率,使得税率达到稍高于香港和新加坡,但远低于美国和欧洲的水平。
④促进资本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板块间的竞争与联系
◇创业板、柜台交易市场、地区产权交易所、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板块的市场可以充当上海主板市场的有益竞争者。中国应一方面促进资本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板块间的竞争,同时增进它们之间的联系。
⑤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中国应力求在未来十年内实现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以及资本账户完全开放。
◇允许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在上海市场交易。如果实现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及资本账户完全开放有困难,一个可替代的过渡时期方案就是在上海建立一个中国境内可供中国居民交易境外上市证券的市场。
2008-10-31 1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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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大学“中国经济改革研讨会”掠影
(一)关于张五常教授的《中国的经济制度》
张五常教授的文章宣读之后,那天上午引发了很激烈的争辩,到我们吃中饭的时候,仍在继续。这些争论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德姆塞茨的评论引起的,然后朱锡庆教授在吃中饭的时候又提出了一些意见,下面我就尽可能归纳出几个我认为比较重要的议题。

1、增值税的本质:“税”还是“租”?
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话题是,增值税的本质是“税”还是“租”?这是张五常教授关于中国的地区竞争制度的一个重心。因为地区政府(主要是县政府)的行为目标,在张教授看来,是追求增值税的最大化,如果增值税的本质是“税”,那么这是件对经济效益不太有利的事;但如果增值税的本质是“租”,却是符合经济效益的。

德姆塞茨在评论中问了一句:“如果增值税是租,那政府是参与生产的,政府生产的到底是什么产品?”刘市长在午饭的时候也说到:“如果政府用增值税的收入提供(生产)的是公共服务,那应该是税。”这确实是一种正统的公共经济学的看法,但我认为这样看并不能看出增值税的本质。

我个人是认同张教授的意见的,也就是增值税的本质是“租”。不容易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我们太着重于收钱者的身份是政府,于是就会老是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收取的就是税”这固有思维的束缚。因此,我想最好的解释方法是提出一个避去政府这个身份的干扰的日常例子。

比如我现在要做生意,于是租用了一个铺位,而且跟房东说好了,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把我使用这个铺位做生意所获得的收入,按一个事前确定的比例(好比说,就跟增值税的税率一样,是17%)交租,这时房租等于是分成性质的。会有人认为这时房东收取的是税而不是租吗?显然不会。至于房东收了这个房租之后怎么花,那已经是另一回事,他可以花天酒地胡乱挥霍,也可以大做善事救济穷人。这就跟政府收了增值税后是给财政乱花一通、还是提供公共服务,这与增值税的本质是租而非税无关的情况,是类似的。县政府拥有县的领域内的土地,拿着这些土地去招商,把企业招过来后,其经营收入的17%就相当于是这些土地的地租以分成的方式收上来。所以增值税是租,不是税。

为什么一般的税不是租?因为它们没有与土地相联系。外国政府不拥有土地,或者并不是以土地来招商。现在只不过因为拿着土地的是政府,于是大家就觉得那是税,看不透它的本质是租。张教授的文章里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欧洲古代的封建地主,他们拥有土地,租给佃农,收的是租,如果他们同时也提供主持正义之类的服务,那就成了税。准确来说,是这个地主收的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土地所有者收的租(与土地相关联),另一部分是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收的税(与土地无关,即使没有土地,只要提供了主持正义之类的服务,也可以收)。所以,可以推断,提供与土地无关的服务与不提供这类服务的地主相比,前者收的租一定比较高(其实是包含了税在内)。

要注意的是,县政府把企业招过来时卖地给企业所收取的地价,其实也是租,相当于是先收一个固定金额(lump-sum)的租,然后再在经营过程中收分成性质的租(增值税)。这跟张教授的文章中用shopping mall作例子说明的情况是类似的。很多shopping mall收租的方法也是先收一个固定金额,再在经营过程中收分成的租。这种收租(收费)方式其实很普遍,远远不限于shopping mall。例如作者的版权费的支付,往往也是这样。对于大红大紫的作者,出版社会先一次性地支付一笔版权费买下出版的权利,然后在销售过程中每卖出一本,作者都要从中提成。这个例子很重要,请大家先暂且记住,后面在解释负地价的现象时会再提。

2、分成租金VS固定租金
如果明白了为什么县政府收的增值税的本质是租,我们可以再进一步问第二个问题:县政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取的是分成性质的租,而不是固定金额的租,对县政府的行为有什么影响?这相当于是问,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房东收我的是固定租金,而不是分成租金,有什么不同?显然,当租金是分成的时候,房东会非常关心我的生意做得怎么样,因为我的生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他能收到的租金的绝对额,而如果是固定租金,显然不会有这样的影响。当然,即使是固定租金,房东也会关心我的生意的,因为如果我的生意太差,也会影响我按时按额支付租金的能力,甚至我可能会断租乃至提前撤租。但相比之下,分成租金肯定比固定租金对房东的利益有更直接相关的影响,因此他会更关心我的生意状况。这样,我的生意越好,房东的利益越大,于是房东追求他的租金最大化,完全等同于追求我的生意收入最大化。

也就是说,在增值税这种本质是分成租金的税收制度下,县政府追求(增值)税收收入最大化,完全等同于追求企业的经营收入最大化。这种说法其实不完全确切,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与经营收入不完全是一回事。准确来说,县政府追求的是增值额最大化。那什么是增值额呢?所谓增值额,对制造业性质的企业而言,是企业的生产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成本之后的金额。请注意,这个增值额是包括了人工成本在内的,它扣除的是原材料的成本,没有扣除工资等人工成本。因此,当县政府追求增值额最大化的时候,其实也就追求了工人收入的最大化,当然这是在也同时实现了企业主收入最大化的约束之下。事实上,县政府追求了原材料以外的所有要素的提供者的收入最大化——县政府自己是土地要素的提供者,实现了地租(增值税)最大化;工人是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实现了工人收入最大化;企业主是管理、创新等企业家才能要素的提供者,也实现了这种要素收入的最大化——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全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其中17%归了政府,余下的83%由工人与企业家瓜分(这瓜分的情况由劳动市场的竞争所决定)。

这就是为什么张教授在文章中说:“经济增长带来的土地租值上升,含意着的收入增加会落在投资者、劳工与农民的手上。”作为增值额的一个固定比例的土地租值(增值税)既然上升了,增值额肯定是上升了的,则工人(劳工)与企业家(投资者)的收入当然也上升了。至于农民的收入,因为种田的收入就是做农民工(劳工的低层)的机会成本,反之亦然,二者是水涨船高的关系。农民工的收入增加,必定意味着农民的收入(不管是来自做农民工还是来自种田)也是增加了的。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回头来回答德姆塞茨的那个问题:政府生产的是什么产品?答案是:所有的产品。招来的企业做什么产品,政府生产的就是什么产品。因为县政府等于是拿着土地的地主,与招来的企业合伙做生意。有人可能会问,这种企业岂不成了公私合营的企业?县政府岂不是会深入地干预到企业生产什么产品、怎么生产吗?应该说,在一开始招商的时候,县政府必然会考虑招什么类型的企业,发展什么产品的产业。这相当于前面的例子中,商铺的房东在招租时当然会细致地考虑这铺位应该租给做什么生意的人。例如有些房东会坚决不肯租给做食肆生意的租客,房东换成县政府时,这种原则就成了一种经济发展政策,例如决不招进污染严重的产业。当然,还是有很多铺位是租给了做食肆生意的人,这就相当于招进了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地区还是存在一样。这只说明这些地区与其它地区在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只好捡些“箩底橙”,总比铺子空着租不出(完全招不了商)好一些。

至于企业已经招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县政府的涉入程度其实不是问题的重点。问题的重点是,如果县政府加深涉入能增加各方的收入(增值额),那何乐而不为?如果加深涉入是减少增值税收入,县政府也就不会有动力对企业多加干涉。就算某个县政府愚蠢地在增加干涉会减少增值税的情况下还一意孤行,那么企业大不了与县政府拆伙,用脚投票,一走了之,到别的明智的县去做生意。县与县之间的竞争,确保了胜出的会是明智的县。这跟市场竞争之下,确保的决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而是确保了做出正确决策的企业淘汰掉做出错误决策的企业一样,是没有区别的。

2008-10-31 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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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地价及类似现象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负地价的。讨论时有中国人与会者指出,中国的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的重心不是生产经营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是土地出让金(地价),因为这部分钱是地方政府“小金库”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使地方政府倾向于抬高地价,造成中国的地价虚高,从而楼价也居高不下。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思维的成见。如果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地价最大化,那如何解释负地价的存在呢?负地价的现象本身就有力地推翻了这一假说,因为地方政府至少可以选择不卖地。显然,持这种说法的人,心目中想着的是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而这些用地很难看到负地价的现象。负地价的现象绝大部分出现在工业用地上。张教授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住宅、商业用地的分析与工业用地类似,但他没有细说,只是一直就集中于讨论工业用地。这当然是因为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由制造业推动的,重心在于工业用地。

其实,住宅用地并非没有出现过负地价,如此前曾经有过新闻,说碧桂园集团在张家界零地价拿地(考虑到政府收地、做基本的平整工作还要花钱,因此实际上就是负地价了),受到很大的质疑。有朋友与我谈起此事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批评者也不想想,那块地是在深山野岭里,不零地价能卖得出去吗?这跟张教授在分析工业用地的负地价现象时指出的答案是一样的:有些地方要发展工业,土地质量(包括土地的基础设施状况等硬件质量和土地附近的交通是否便利、是否靠近市场、经济是否发达等软件质量)并不足以支持高达17%的增值税率(即不值投资者支付那么高的分成租金),必须以负地价来补偿投资者才能吸引企业前往。(据新闻报道,张家界当地政府理直气壮地宣称,就是要通过吸引碧桂园这样有实力的开发商投资来发展当地经济。)

这也相当于shopping mall的例子里,对那些大型、有号召力、能聚集大量人气的大店(anchor store,如麦当劳、沃尔玛等),收取的租金是相当低廉的,有时低廉到应该无法弥补出租方的成本,某种角度看相当于是所谓的“负地价”了。只不过这是商业机构的市场行为,大家不会去质疑。当做这类事情的主角是政府时,大家就难免心存疑虑了。这里也可以再提前面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的例子。我们知道现在出书其实很容易,差不多是任何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写了著作都能出版,条件是作者“倒贴”出版社——与出版社向大红大紫的作者一开始就先支付一笔版权费不同,名不见经传的作者想出书的话,事先要向出版社支付一笔费用,能弥补出版社的印刷与分销成本,确保出版社不会因该书滞销而亏损。从作者的角度来看,这其实也是一种“负地价”——负的版权费。从这个例子看,也完全看不出负地价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至于住宅、商业用地的负地价现象很罕有,远不像工业用地的负地价那样普遍,是因为县政府通常是拿着工业用地而非住宅、商业用地去招商。以工业用地招商,使当地经济发展起来后,适于用作住宅、商业的土地自然就会跟着升值,这时出售也就无需再以负地价为噱头。像张家界政府那样直接拿住宅用地招商的,负地价现象就照样会出现。(至于张家界政府为什么不像其它县政府那样先以工业用地招商,而直接用住宅用地招商,其实也很好理解。因为张家界的优势资源在于旅游,发展工业作为后来者既无优势,也破坏环境这本来是该地最大的优势资源,以住宅用地而非工业用地招商其实是相当明智之举。)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追求的绝非是地价最大化,而是土地租值(地价加上以后收取的增值税折现值之和)最大化。

与负地价现象在本质上类似的,还有其它现象,其中一个是张教授在文章的注脚四十一中提及到的,就是县政府卖地不一定卖给出价最高的企业,因此强制所有卖地必须通过拍卖进行是对地区竞争制度的破坏。这个注脚可能让很多人会感到迷惑不解。拍卖可以使价高者得,难道不是出售土地的最好方法吗?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如果所有外部效应可以无成本地全部显示在价格里(即可以直接进行市场交易),那么上述的问题应该予以肯定的回答。但现实并非如此。

要理解这一点,最简单直接的还是又回到我们前面的租铺做生意的例子上。如果你是房东,你一定会把铺位租给出价最高的租客吗?显然不会。如果你观察这个人是个信誉不佳的人,听说他老是拖欠租金,那么就算他开个天价,恐怕你也不相信能安全可靠地收到租金。又如你看这个人做生意的本领很差,不相信他的经营能支付得起他声称愿意支付的高额租金,你也不会租给他。再如这个人做的可能是食肆生意,会把房子弄得很脏;又或者甚至是暗地里做非法勾当,一旦被警察查获你作为房东可能会被视作同谋……如此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你也不会租给这个人,即使他这人信誉一流,生意也能做得很好,租金如期如额支付。

再如前面关于shopping mall中享受超低租金的anchor store。为什么不把租给anchor store的地方租给愿意支付更高租金的商户?为什么要收取看起来是“亏本”的超低租金?理由不是很简单吗?anchor store能带来大量人流,带旺整个商场,使其它店铺的收入增加,而它们是支付较高的分成租金的。所以,对anchor store收取的租金低于其它普通店铺租金的差额,其实是对它为整个商场带来的正的外部效应付费。

类似地,县政府不一定应该把地卖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才能使其辖下所有土地的总价值(租值)达到最高。出价较低的投资者可能是类似anchor store那样的企业(又如前述碧桂园零地价拿地的例子,张家界的地方政府就明确表示了,它们是冲着碧桂园是“有实力的开发商”而给它零地价的);出价较高的投资者可能是类似做食肆之类有污染性生意那样的租客。投资者支付的地价还要加上和/或扣除它所会带来的正面和/或负面的外部效应之所值后,“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才是有意义的。

当然,这其间的斟酌余地,确实会为官员提供了贪污的空间。但即使是私人的商业机构,与上下游厂商打交道的业务员牺牲公司利益、私下吃回扣之类的行为也一样会出现。(事实上,在香港,专职打击贪污的廉政公署,同时也会查处私人商业机构内的以权谋私行为,贪污并不限于只指公共部门的渎职行为。)当然,如果一家私人企业内部监管不力,老是给业务员谋取私利,这企业的盈利能力自然大受损害,迟早要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张教授才会指出,地区之间的竞争,正是最有效地抑制贪污的方法。

4、朱锡庆的两个意见
在对张教授的文章的讨论中,我感到外国人的问题是他们不熟悉中国的情况,对于承包责任制、地区之间的竞争激烈等历史与现实的状况,缺乏感性的认识。例如德姆塞茨认为,外国的地方政府之间也会有竞争,并不独中国所有。他这么说是因为对中国地区之间的那种竞争程度之激烈缺乏感性认识。复旦大学的史正富教授在美国和在中国都有过多年经商的实践,他对此就有切身的体会,讨论中谈及,以他个人所见,美国地区政府之间的那种竞争完全无法与中国的相比拟。他举例了上海与周边城市竞争的白热化程度,不惜专辟如张江那样的工业园人为地降低商务成本以资抗衡。

至于中国人的问题,则是对经济学理论掌握不足,又常常囿于中国式思维的成见,对研究的问题抱着主观的感情倾向来引导出想要的结论。如上述提到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地价最大化还是土地租值最大化的问题。一方面是对于租值的概念掌握不足,另一方面则明显是先入为主地对楼价问题抱有爱憎褒贬的感情,既看不到土地政策问题的重心在工业用地而非住宅、商业用地,更看不到负地价现象对其论点的有力反证。

但在这许多意见中,我感到朱锡庆教授在中饭时提到的两点意见是比较值得考虑的。一点是,他感到“地区竞争制度”这个提法确实有点容易让人在理解上产生含混与歧意。竞争是一种现象,不是一种本质,把中国的经济制度以竞争命名,难免就会产生像德姆塞茨那样的非议——外国的地方政府之间也会有竞争嘛。至于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的激烈程度非外国所能比拟,这既是外国人所难以有感性切身的体会,在名称上也无法确切地表达出来。朱教授认为,张教授文章所分析的,其实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其本质是分成,因此也许可以考虑把名称改为“土地的分成制度”。

对朱教授的这一观点,我赞成一半。赞成的那一半是,这制度的本质确实是分成,激烈竞争是这一分成本质所形成的外在表象或造成的外在效果,因此这制度的名称里如能含有“分成”这个词就更为妥当。

但我不完全赞成用“土地制度”来表述张教授所分析的中国经济制度。是的,在目前阶段来说,中国经济制度的重心就在于土地制度,尤其是工业用地的土地制度。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国家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经济的增长就是由土地租值的增长所拉动的——因为在这个阶段里,土地在农业与工业的用途上有巨大的效率差异(表现为农业用地的地价远低于工业用地),把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过程,这转变带来了巨大的效率上升(表现为土地租值的大幅上升),从而使经济显著增长。张教授的文章里就明确地谈到了这一点:“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决定土地使用的权力最重要。没有土地就没有什么可以发展。土地得到有效率的运用,其它皆次要。如果在竞争下土地的租值上升,经济是在增长。”

但是,目前阶段是这样的,不等于永远是如此。总有一天,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的进程到达了经济的均衡点,即土地在农业用途上的边际价值与工业用途上的边际价值相等(表现为农业用地的地价与工业用地持平)时,这就意味着工业化进程完成,县政府之间竞争的就不再是以土地招商,而要转向其它能大幅地提升效率(租值)的项目上进行竞争。张教授推断,“有县制度的存在,竞争会转到其它方向去。最可能的新竞争目标是科技的发展。”但是,在这个县制度里,不变的部分,是增值税的分成本质会促使县政府之间继续竞争;变的部分,是在不同阶段里,不同的生产要素对增值额的大小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现在是土地,以后可能是科技。

所以,如果把张教授所分析的中国的经济制度就直接命名为土地制度的话,那它只适用于分析现阶段的中国,当以后(张教授估计是十年后)中国的发展超越了这一阶段之后,有关的分析就会变得过时失效。我们要体会张五常教授撰写这文章所抱有的雄心壮志,断断不是为了只能用上十年,而是要传世百年的。这也可以明白到,为什么张教授明明一直在分析土地制度,却还是要以“竞争”命名,因为毕竟竞争虽然只是一种现象,却是贯穿始终,竞争的方向会变,甚至竞争的激烈程度会减弱,但竞争的现象仍将持续。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认为,或者这文章的题目可命名为“中国经济制度的分成本质”,这是模仿“公司的合约本质”这篇名的结构而成的。

朱锡庆教授的第二点意见是,在这分成制度中,其实是有两个层面的分成,第一个层面就是县政府与投资者(企业)的分成,其本质是“分租”(虽然名义上是叫增值税);第二个层面是增值税收上来之后,各级政府之间还要再分,这时称为“分税”比较便于理解。这种上下级政府之间通过瓜分增值税收入而串连起来的关系,使得土地租值的增加不但县政府获益,实际上是各级政府都获益,所以关心土地租值最大化的不仅仅是县政府,每一层政府都有动力督促、监管其下级政府竭尽所能提升土地租值。也就是说,县政府要协助投资者做好生意,以便通过提高增值额来获得更高的增值税(土地租值)收入,是同时受到两方面的压力的——一方面是其它县政府的竞争所施加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上级各层政府因为要从中分一杯羹而施加的压力。

我很认同朱教授所说的,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分成绝对不能称为“分税”,只能是“分租”,因为投资者不是政府,无论是实质还是表象,都不是分税,增值税只是名称叫税而已。而用“分税”来称呼各级政府之间对增值税的瓜分,的确会比较容易让人理解,因为这时参与分成的都是政府。但本质上是否就是分税呢?我倒认为不一定。问题还是在于我们太过于注重政府这个外形了,好像政府参与的收入就只能是税收。试想,如果是一家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有了收入,按指定的比例上交给母公司,这不是分租(注意,经济学里说的“租”是指“经济租值”的“租”),又是什么?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对增值税的瓜分,不正是完全类同于这种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收入分成吗?说到底,拥有中国土地的是中央政府,它只是把具体使用土地的权力下放到县一级的政府手里(张教授指出是通过层层承包的形式下放,可视为本质上是把全国土地按地理位置分成一块块,租给相应的县政府),增值税的一部分(75%)上缴,相当于是县政府为使用这些土地而向上支付的租金。所以,如果为了方便理解而把这称为各级政府间的“分税”,当然是可以的,但要说本质,我认为其实还是“分租”。

这样看,无论是县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还是各级政府之间,无非都是生意中人而已。围绕着土地这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生产要素),通过增值税的形式交租。张教授曾为澳门回归后经济大有发展而作过解释,该文的题目是:澳门搞的是一盘生意!若把张教授的《中国的经济制度》通篇读懂,结论将是:中国搞的也是一盘生意,但那是一盘更大的生意,大得多的生意!

5、钉子户
德姆塞茨在评论张教授的文章时,表示不同意张教授认为所有权不是产权的组成部分的观点,认为中国的土地私人没有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对此,肖耿教授作出了反驳,说他在香港居住了很长时间,现在又在中国居住,观察比较两地的房地产行业的状况,完全不觉得有何差异。这是星期一时进行的争论。

到星期五的时候,如前所述,万科的王石进行了非常精彩的演讲,其中一个话题就涉及钉子户的现象。重庆钉子户的出现,是因为土地虽然是国有的,但房子却是私有的,那钉子户周边的房子年代久远,都没有房产证,所以要收回就只能被收回,但那房子是90年代时期重建过,领了房产证,因此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而要求高额的赔偿。王石做完了演讲后,德姆塞茨就迫不及待地要求发言,说这证明了没有所有权的产权是残缺的。

但其实钉子户的出现跟有没有所有权没什么关系。以前跟张五常教授聊过钉子户的事情,他说在香港,专门有人做这种名为“落钉”(下钉子)的事情。就是打听到这个地方将要拆除重建,就把那里的一个房子买下来,然后等到发展商来收地的时候吊高来卖,从而大赚一笔。类似的现象,在土地的所有权与产权合一的美国也时有发生。这说明钉子户的出现与产权与所有权有否分离并无关系。张教授还提到,美国能较好地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关键在于那里的法庭有公正严明的声誉,固然不会偏袒大发展商或政府,但也不会受舆论情绪的左右而偏帮“钉子户”。产生争执的当事人也都信任法庭能作出合理的判决,因此无法解决争端时就交由法庭裁决,结果也就能为各方所接受。由此可见,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法院公正严明的声誉,才是解决“钉子户”问题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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