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专家谈金融危机之五大不确定性 影响或延续至明年
2008-10-31 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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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家谈金融危机之五大不确定性 影响或延续至明年

以“不确定性背景下的金融品牌营销”为主题的2008年中国金融品牌论坛10月31日-11月1日在上海东郊宾馆举行。国际金融巨子,品牌营销专家,业界一线精英将一起畅谈品牌制胜之道。凤凰财经做为联合主办媒体对会议全程进行了报道。

唐双宁:全球金融危机有五个不确定因素

最近看了一本美国学者的书,叫《黑天鹅》,大意是说在发现澳大利亚的黑天鹅之前,欧洲人认为天鹅都是用白的,结果“黑天鹅”就成了专指“不可能存在的事情”的代名词。但是随着第一只黑天鹅的出现,这个名词的意义就发生了改变。“黑天鹅”现象存在于各个领域,而金融领域尤为突出。今天随着美国金融神话破灭再次读这本书,再次证实了“黑天鹅”的存在。而且,这群“黑天鹅”本身还有一系列的不确定性,还需要人们去逐渐认识。

一、损失数量的不确定性。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究竟会给人类带来多大损失目前还是未知数。这首先是因为美国虚拟经济的数量庞大。据有关资料,2007年底,美国债券市场总值为27.4万亿美元,股票市场总值约为16.5亿美元;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更为庞大,仅“信用掉期”涉及担保的金融2008年3月就超过62.4万亿美元,若覆盖其他金融衍生品(如利率互换等),则将是天文数字。
其次是因为美国的负债数量庞大。2007年底,美国居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未到期债务资产总额为50万亿美元,是美国当年GDP的3倍多,平均每个美国人要负担16万美元以上。而美国的居民储蓄率1984年为10.08%,2007年则下降为-1.7%。
最后是美国信用膨胀严重。2007年底,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约为12万亿美元,次级按揭贷款的总规模约1.3万亿美元,房利美和房地美2007年的财务杠杆分别达到30和90倍以上。目前美国平均每户家庭拥有5张以上的信用卡,美国信用卡持有人背负的债务已经累计达9150亿美元。
上述数字不一定都是损失,但损失数量占多大比例目前还不确定。

二、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性。
如我在《对当前国际金融形势的几点看法》一文中所述,此次金融危机是继“两房”之后的第五波(去年七八月份美联储被迫进入降息周期是第一冲击波,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大机构出现巨额亏损是第二波,今年三月份贝尔斯登是第三波,七月份“两房”是第四波),是否还有第六波、第七波,人们还要拭目以待;金融危机演变成全球经济危机,拯救这场危机需要多少时间,人们需要拭目以待。近三十年来,国际上三次金融危机(1987年的美国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基本上都是十年一次,如果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可以预言世界经济大体将要面对3到5年左右的下行期,再迎来5年左右的上行期。

三、蔓延地域的不确定性。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祸起萧墙”,发生在全球金融的心脏,并从欧美已经蔓延到亚太、拉美,仿照天气预报的语言,“这次强台风(说飓风也可)的前锋已到达大西洋[8.18 1.11%]、太平洋[15.08 -2.58%]沿岸”,是否会在印度洋(非洲)“减弱为低气压”,还不确定,人们也需要拭目以待。但可以肯定的是,受波及的国家虽波及程度不同,但少有幸免。

四、冲击程度的不确定性。
此次金融危机是美国金融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平衡累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爆发。消费信用的不断膨胀,财务杠杆越来越高,气球越吹越大,必然将在支撑不住后破灭。其冲击轨迹是,首先是对体制模式的冲击,最后是对人们心理文化及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冲击。不能一概否认美国的体制模式、消费习惯和自由市场理论,在市场经济问题上不能走回头路,但事实告诉我们,决不能迷信,决不能盲目照搬。

五、对中国影响的不确定性。
有些人讲全球金融机构危机对中国影响不大,我认为要完整认识这个问题,要讲六句话,一是目前对中国银行[3.04 0.33%]体系的直接冲击不大(这得益于我们的金融改革有效,对外开放有度,宏观经济支撑有力;但随着危机的蔓延和向实体经济的渗透,今后对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利润等方面都将产生影响,切不可大意);二是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加剧;三是各类投资最终损失待估;四是外汇储备出现“缩水”;五是对出口及其他实体经济造成冲击,进而对GDP、财政收入、就业以及市场信心等将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六是尽管如此,中国经济的基本面和其他比较优势,我们有能力应对这场危机。
在今年年初次贷危机第二波到来的时候,我讲过我们的对策应当是“冷静观察,发展自己,保持主动,积极应对”;今天,我认为我们仍应坚持这一政策,并在“坚持”中认识“黑天鹅”。


沈明:金融风暴对中国实体经济影响到明年8、9月才会充分表现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沈明在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特别关注国际金融风暴对中国经济实体的影响,比如对中国的外贸、制造业等。他告诉记者,金融风暴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到明年8、9月份会充分表现出来,不能轻视。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沈明先生认为未来杠杆倍率会有所改变,会小一些,更接近于实体经济。中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一定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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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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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3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月31日发出通知,提出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

通知说,根据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200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09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通知明确,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从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200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09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从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3.15 2.88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05
五年以上 4.86 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该贴内容于 [2008-10-31 20:09:55] 最后编辑
2008-10-31 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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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时间:2008年10月31日】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2008年 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第五条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以下称创新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的创新业务,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 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第八条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证监会按照规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证券公司应当在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了结业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按照本规定提交证监会的申请材料,自证监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申请事项或者申请材料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证券公司报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获准增加或者减少上述业务种类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证监会依照2005年修订前《证券法》向证券公司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称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经营业务。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见《证券公司业务种类表述方式对照表》。

证券公司因原许可证到期或者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监会按照前款所称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关于业务种类的表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该贴内容于 [2008-10-31 23:01:41]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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