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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发布新规 铺路融资融券 尚福林提五铁律
[B]导读: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证监会放宽券商业务范围审批 铺路融资融券 券商12月1日起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全文 尚福林提出券商发展的新五大"铁律"[/B]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本周五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券商经纪、投行及创新业务审批放宽并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被获准提供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这是证监会自今年10月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 此次业务范围放宽后,证券公司可增加和减少业务种类,但业务范围的变更应经证监会批准。另外,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间隔时间由1年缩短至6个月。 另据了解,如果股指期货相关产品获批,未来证券公司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股指期货的自营业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放宽券商业务范围审批 铺路融资融券 昨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间隔时间由1年缩短至6个月。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定的发布,有助于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进行。 《规定》第八条指出,证券公司如果要增加业务种类,需要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如果要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需距前次申请获准后超过6个月。而此前,证券公司如果要申请新业务种类,需要距前次申请间隔1年。 《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此次新规定的发布,是证监会自今年10月5日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以来,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订立相关规定。(每日经济新闻)
券商12月1日起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其中提到自12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证券公司人士昨日表示,还需等待证监会的通知文件以明确满足哪些详细条件方可申请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因此最快也得12月展开该业务。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规定》意在为2005年10月修订后的《证券法》提供配套细则支持,对证券公司业务的表述进行适当转换,并吸收了在征求意见期间全社会的反馈建议,为创新业务的申请预留了更宽的空间,"以前对券商的规定是,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增加新业务,现在只要满半年即可。" 《规定》全文中仅有一处提及"融资融券",但这最受证券公司人士关注。《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该《规定》自12月1日起生效。 昨日接受本报采访的多位券商管理人士认为《规定》有两层含义,今年12月前不会接受融资融券试点申请,也即融资融券试点并非如此前预计的最快11月底就可以做;《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应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当然也可以找到办法最大化减少12月1日实施日对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影响,一家参加融资融券试点联网测试的券商管理人士说:"假如证监会能够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便捷地通知我们融资融券试点需要的材料,让各家券商可以提前准备好材料,12月1日当天马上申请,那是完全可以提高该业务获批速度的。" 否则很难在今年年内看到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正式展开,因为有包括筹备和递交申请材料在内的很多流程需要完成,上述人士对融资融券的进程表示了一定的担忧。"12月1日券商递交融资融券试点申请材料,材料通过的话,然后是证监会现场审查并给予融资融券试点资格,那么年内很难正式启动。" 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创新业务能否同时申请,证监会上述官员解释说,《规定》提到再次申请新业务时的上限是两项,"融资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货要分自营还是经纪,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是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这样的业务。"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第五条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以下称创新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的创新业务,应当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 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第八条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证监会按照规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证券公司应当在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了结业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按照本规定提交证监会的申请材料,自证监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申请事项或者申请材料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证券公司报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获准增加或者减少上述业务种类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证监会依照2005年修订前《证券法》向证券公司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称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经营业务。原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与《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对应关系见《证券公司业务种类表述方式对照表》。 证券公司因原许可证到期或者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监会按照前款所称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关于业务种类的表述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业务种类表述方式对照表 [IMG]http://img.cfi.net.cn/readpic.aspx?imageid=20081031000168[/IMG]
尚福林提出券商发展的新五大"铁律" 日前,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全国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回顾总结近几年证券公司改革发展历程与经验教训,客观分析全行业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对今后证券公司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五年前爆发的券业生死考验和严重危机,促使证券公司集体进行了一番深刻而痛苦的反思。五年后的今天,国际百年投行老店的相继倒塌又给国内券业上了惊心动魄的一课。 10月23-24日举行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券商发展的新五大"铁律":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切实加强风险控制、持续强化成本管理、切实做到资本稳健。 "我们搞经营、谋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从公司、行业、市场的实际出发,统筹需要与可能,统筹收益与风险,绝不可头脑发热,盲目从事超越现实阶段超越自身能力的活动。"尚福林说。 前述座谈会上,尚福林再次强调: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比如改进风险识别和评价控制流程,切实做好业务活动与管理能力相适应,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相匹配,加强对风险较高业务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强化净资本和负债率的约束力。 据悉,近期媒体报道的券商贴钱招揽学生、务工人员开空户的状况,管理层非常重视,查处了相关责任人,并向全行业做了通报。 只有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健全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加强内部管理,才能有效避免和及时纠正经营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公司的创新发展才有安全保障。"尚福林在座谈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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