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转:三峡电站50亿税收怎么分?
2008-11-06 06: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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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三峡电站50亿税收怎么分?

作者:叶青 发表日期:2008-11-3 10:09:11 来源:中思网

最近有一条鼓舞人心的消息:10月29日9时, 三峡右岸电站最后一台机组经过72小时试运行,正式投产发电。至此,三峡大坝26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意味着三峡工程提前一年竣工已成定局。

截至29日,三峡电厂累计发电量达到2700多亿度,已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以每度电创产值6元计算,创造的产值已达1.6万亿元。26台机组投产后,年发电量可达847亿度,相当于十个大亚湾核电站,十个装机容量200万千瓦的大型火电厂,每年可减少煤耗4000万-5000万吨、少排放二氧化硫200万吨,一氧化碳1万吨和大量工业废水。问题是,各地还在大上火电站.

每年发847亿度电,每年将创造的税收超过50亿元,这个大“蛋糕”怎么分?是个大问题,争论不休。

国税总局从2001年就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从此,区域税收理论要改写。

作为中国乃至世界最大的水电工程,三峡工程库岸工程绵延接近万里,横跨湖北省和重庆市两个区域,造成了土地淹没、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就业就学等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中央财政拨款之外,地方政府也希望三峡电站的税收用于经济补偿。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旨在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而类似三峡电站的水电、能源等行业广泛存在的地方之间横向分配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湖北和重庆的税收收入分配在税法中并无依据,只能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国务院299号令)办理。

299号令第31条规定:“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给湖北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46条规定,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收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并规定具体的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此后财税函2002年24号文件、财预2003年7号文件、财税函2003年1号文件等文件基本上确定了三峡电站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的税收分配政策。

从资料上看,三峡电站的税收征管分为三个阶段,在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之前为电站建设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建设方面的税收主要有湖北省属地管理,税收直接入湖北库和中央库;第二阶段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到2009年全部完工;第三阶段为2009年完工之后,国家尚未明确具体的征管办法(湖北各部门要抓紧时间做工作)。

在第二阶段,三峡电站发电实现的税收收入:其中增值税地方共享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重庆为84.33%,湖北为15.67%,这个比例显然过低;地方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实行属地管理,收入归湖北;2009年之前,三峡电站及同属长江电力的葛洲坝电站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留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建设。

在上述政策安排出台之后,相关的分歧和争议并未结束。湖北省税务机关多次反映,目前这种方案采取个案处理方法,缺乏制度规范性,弊端甚多,而且不符合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

湖北省国税局的《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研究》的报告认为,经过计算和估算,从2003年到2009年,三峡电站累计可提供各类税收248.78亿元,除了留给三峡总公司的183亿元和中央的42亿元;湖北省获得分配3.67亿元,重庆获得分配19.77亿元,是湖北的五倍还多。如果不与重庆分成,在2003年到2009年之间湖北省可得增值税收入23.45亿元。

“属地原则”是三峡电站税源问题争论的核心。所谓属地征管原则,是指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湖北的报告认为,目前三峡电站的财税分配政策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属地征管原则相悖。

湖北省方面认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生产地、经营地、核算地和机构所在地,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峡电站的税收应该由湖北负责征收。“发电税收的税源是电力,电力产生于电厂的发电机,三峡电站的电厂与大坝相连,无可置疑三峡电站的税收的发生地在大坝所在的湖北宜昌市。”

重庆市国税局的报告认为,判断某地政府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为收入来源地,也称“税源产生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税源产生地”,如果某“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地”,那么该地政府就对这个企业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税收管辖权包括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为了便于征管,征收管理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在属地入库的原则下,多个“地(区域)”的政府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归属权,都应该参与税收分配。

重庆方面认为,三峡电站的税收管辖权属于谁,关键要看三峡电站的“生产地”在哪里,三峡电站由大坝区和水库区两个部分构成,库区和坝区必不可分,离开库区或者坝区,三峡电站都无法发电。库区重庆和坝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的“生产场所”。两地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收益权,都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对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地分享的做法,双方也有争论,湖北省方面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改变了城建税的缴纳地点和使用途径,而且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本身就是法定的地方税,不存在分享的问题,这种安排“越位侵犯了地方的合法财权”。

重庆方面认为,三峡电站产生的税收,是指与三峡电站发电有关的一切税收,简称三峡电站发电税收,应当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8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这个文件确定了税收和税源一致性的原则,是税收和税源转移问题的一个突破。

有消息说,2008年4月19日,中国社科院财贸所高培勇副所长在京出席由财政部科研所和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三峡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研究”课题论证会。我与高所长是老朋友,我相信他是很公正的财税专家,给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过课的。

2008年8月,重庆发改委提出《三峡库区现有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及新政策建议》,提出要调整完善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政策,建议中央将三峡电站实现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库区的政策延续到2020年。同时,从2010年起对三峡电站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也比照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分配比例和办法,由重庆市、湖北省与中央共享。

重庆的要求太过分了!直辖市就是这样。

总之,2009年起,三峡电站税收要重新分配,我要以特殊身份呼吁,以显示公平、公正。至少淹没面积、移民数量不能总是成为分税的借口吧。可以采用湖北团全团建议的方式提出。


从秭归回武汉用了5个小时,一个人在小雨薄雾的高速公路上疾驶,真的很有味道。偶尔也高歌一曲。全程用充气护脖,脖子就不酸了。在宜昌路边还睡一小觉。

又经过坑坑洼洼的白沙洲大桥。看来查一座桥抓一个人是可能的。

这次做了一个小试验。

昨天去秭归时,以中环线与龙阳大道交叉处为起点,经过沌口汽车城,上沪蓉高速,到汉蔡高速入口,37公里。经过多个红灯,限速70公里。

今天走汉蔡高速、中环线到中环线与龙阳大道交叉处,42公里。虽然多了5公里,但是时速为12公里,时间上大为节约。以后走汉宜高速,还是可以走汉蔡高速的。明天到天门就这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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