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收益封顶
2008-12-11 23: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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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收益封顶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需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增加了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对于上述相关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通知》明确,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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