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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准市政债具备两大特色
由于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限制,地方政府还不能直接发行债券,因此,出于融资的需求,地方政府就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发行基建用途的债券,这就是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下的特殊产物——城投类企业债(也即准市政债)。目前,我国准市政债具备两大特色。
城投类企业是指由地方政府国资委100%控股,依据当地政府决策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融资、运营的主体,统称为城投类企业。地方政府对其定位为,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承担授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融资平台及市场化运作主体。总的来看,城投企业主要是城市这一级别的地方政府所属的企业,其行使地方政府职能。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在1992年先行一步进行了“准市政债券”的尝试。1992年7月22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简称“上海城投”)其基本性质为专门从事城市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的专业投资控股公司。通过设立隶属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申请发行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其发行的债券属于“准市政债券”的范畴。截至2008年9月,上海城投共发行17期债券,累计发行总额188亿元。
准市政债券同一般意义上的市政债券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是直接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而是通过设立隶属于政府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债券融资。但是,它又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因为准市政债券的发债方主要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准”恰好说明了它处于市政债券和企业债之间的灰色地带。
总的来说,我国准市政债与美国市政债券存在明显差异。国外市政债券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而国内准市政债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发行模式。国外市政债券以政府一般税收作为偿债的保证,而国内地方政府对准市政债券存在隐性的财政收入支持,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很清晰。两者都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我国准市政债券本质上有点类似于美国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的混合体。从上海、广州、长沙等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一些主要特征。
第一,尽管募集的资金通常投向于资本密集、投资回报期长、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市政项目,但从债券的立项到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到清偿则完全套用了企业债券的运作模式。它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借企业的“壳”,实现为其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目的。
第二,借“壳”的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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