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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财政部、国税局: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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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4 2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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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政部、国税局: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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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4 20: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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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市场"限外令"松动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2009-01-04 外资投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严规似乎正在松动。
2008年的最后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将与内资企业享受"无区别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这预示着国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限制正在逐步放松。当前宏观经济整体低迷,该举措是想通过适度的放松避免外资抽逃导致房地产市场震荡,但效果如何,还需看此后有无更为松动的政策出台。"有关专家如此评价。
事实上,早在2008年12月17日,国务院提出三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便明确提出"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的措施之一。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缴对象主要是在华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据了解,城市房地产税目前依照房屋折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占房屋投资成本比重不大。但如果依租金收入按年计征,税率为18%,比国内企业所缴房产税要高出6%。因此这一措施将在客观上放松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认为两税合并顺理成章。"同样性质的税种,仅是征缴对象不同。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应处于同等竞争地位。"
易居中国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此前这个税主要针对外资企业,而现在则意味着"一视同仁"。但他认为该政策对外资企业的刺激效果有限。
"我认为对外资和国内企业应区别对待。"房产高级经济师章林晓表示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废止城市房地产税将令外资资本流动更加自由,但在我国劳动力资源尚未放开的大背景下,对国内企业并不平等。
"尽管资金量不大,但绝对是利好。"凯德置地环渤海区总经理毛大庆认为,城市房地产税的废除将有效地促进外资物业交易,"尤其对大宗的外资物业交易将带来更大的优惠。"
在毛大庆看来,从2009年到2010年,若无政策方面的调整,外资投资内地房产的积极性将远远不如2007年前后活跃。但他仍保持乐观态度,因为在他看来,"对外资房企进行结构性的税收减免政策,必将是未来决策层倾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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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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