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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联通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联通集团)吸收合并网通集团(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事宜(已经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已生效,下称:集团公司合并)及其对公司现有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影响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已公告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网通红筹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司下属的运营公司[包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网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订立了有关交易协议;自集团公司合并生效后,网通集团在上述交易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由联通集团继承。 因此,上述协议项下的交易自2009年1月1日起,构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下称:承继关联交易)。
由于网通集团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通红筹公司)和网通红筹公司合并之时,构成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承继关联交易均一直构成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于本次集团公司合并生效后,由于交易性质和类别的相似,承继关联交易中按照《联交所规则》规定需定有年度交易金额上限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其适用于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12月31日止的两个会计年度(下称: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将与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与联通集团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同类关联交易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物资采购的两个会计年度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850百万元、2050百万元;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向关联方支付房屋租赁的租金,两个会计年度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130百万元、1170百万元;向关联方收取房屋租赁的租金,两个会计年度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10百万元、130百万元;工程设计施工及IT服务,两个会计年度的交易额上限均为44亿元(已经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交易事项外,其余承继关联交易不能与《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据此,在截止两个会计年度,此等交易适用之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将继续分别适用其原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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