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赤天化: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04-16 19: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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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赤天化: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4-12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 2016-02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
化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 2.7
亿元。截止至本公告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为桐梓化工提
供担保金额为 19.56 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9 年公司第四届十一次临时董事会、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赤公司办理银行借款及公司为该借款提
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现更名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贵阳中西支行”)申请 3 亿
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截止 2016 年 3 月 30 日,桐梓化工该
固定资产贷款本金余额为 2.7 亿元。
根据桐梓化工与工行贵阳中西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的约定,桐梓化工应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前归还 3 亿元贷款。截止
2016 年 3 月 30 日,桐梓化工已归还贷款本金 3,000 万元,该固定资
产贷款本金余额为 2.7 亿元。
因资金周转困难,桐梓化工向工行贵阳中西支行提出了延期还款
的申请,经工行贵阳中西支行批准,同意将桐梓化工余下 2.7 亿元贷
款本金延期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归还,但需公司继续履行担保程序,
为桐梓化工余下 2.7 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继续提供信用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吉成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肆仟伍佰万元整

住所:贵州娄山关经济开发区 1 号(桐梓县)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

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合成氨、尿素、硫酸铵、复合肥等化

学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甲醇、硫磺、工业用氮、工业用氧、工业用氢

等基础化学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

其他煤化工产品开发及煤化工新技术、新工艺引进与转让;与公司能

力相适应和公司需要配套的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桐梓化工资产总额为 549,636.74 万元,

负债总额为 350,070.86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 217,864 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为 286,943.95 万元),净资产为 199,565.87 万元;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112,125.22 万元,净利润为-13,733.48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中西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蒲海洁


保证人: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丁林洪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 1.1 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期间(包
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27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柒仟万元整)(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下
称债务人) 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
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
到期。
第 1.2 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
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第 1.1 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 4.1 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
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 4.2 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 4.3 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
年。
第 4.4 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 4.5 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 1.1 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违约
第 6.1 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
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
偿。
第 6.2 条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
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
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
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
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 6.3 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七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 7.1 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 7.2 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
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
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 7.3 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 7.4 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
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
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方式解决: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主要是应贷款银行方面的要求,针对桐梓化工延期归还
贷款需要公司继续履行担保程序,且担保方式与原担保方式相同。因
此,本次为桐梓化工 2.7 亿项目贷款本金及利息继续提供信用担保对
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合计总额为 7.40 亿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5.72%;公司对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9.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68.03%。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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