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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安汽车:近五年监管整改情况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安汽车”)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公司最近五年来未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如下:
1、2011年12月27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87号)
(1)主要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和2011年12月收到时任董事王晓翔先生和副总裁应展望先生的辞职报告,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全体董事及负责信息披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自查,并学习了《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2012年6月21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19号)
(1)主要情况
公司2011年核销了应收账款2,217万元,上述核销应收款项未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2)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负责信息披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自查,并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上述整改措施加强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3、2013年12月31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113号)
(1)主要情况
2013年12月31日,在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前,新华网等网络媒体刊登了题为《长安汽车:自主轿车销售同比增71%》的报道,报道称公司总裁介绍了有关公司2013业绩及2014年规划的情况,公司于2014年1月3日披露了《澄清公告》。以上情况,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2.14条的规定。
(2)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加强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2.1条、2.14条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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