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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安汽车: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度利 润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62,886,1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40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
2、公司自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到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62,886,1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6.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4、扣税说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76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6.40元,权益 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 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5.76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6.4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按照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兑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0.8458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 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 月28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 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6年6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分红实施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 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01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供完 税证明的,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 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 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咨询电话:(023)67594008
传真电话:(023)6786605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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