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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年07月01日07:4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23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华能国际(7.610, 0.09, 1.20%)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公司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78,605万元人民币和1,365,193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鉴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大于注册资本50%,公司2015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按照每普通股0.47元人民币(含税)向股东派发2015年度的股息。公司现有普通股15,200,383,440股,应付股息总计约714,418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三、本次分配的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内资股股东。
四、本次分配的实施办法
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该等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除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公司内资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23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内资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内资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23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内资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7元人民币。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632265906322 6640
联系人:谢美欣公司证券融资部
张家驹公司财务部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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