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青岛海尔: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23 16: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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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海尔: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7-20
股票简称:青岛海尔 股票代码:600690 编号:临 2016-047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2120
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
不扣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 0.2120
纳税额
每股现金红利(QFII、沪股通投资者)-扣税后 0.1908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

● 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2016 年 7 月 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 6,097,630,7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2 元(含税),
税前共计派发股利 1,292,697,714.12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2 元,QFII 及沪股通投资者等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8 元。
现金红利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55 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2 元。
根据上述规定,如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696 元/股;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08 元/股;如其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12 元/股(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08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规定范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0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12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

(二) 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3
(1)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KKR HOME INVESTMENT S.A
R.L.、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共计 5 家股东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 话: 0532-8893 1670
传 真:0532-8893 1689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海尔信息产业园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6610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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