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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海尔子公司涉达成垄断协议 被上海物价局罚没逾1200万
2016-08-16 10:23:52 和讯股票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公司)
和讯股票消息 青岛海尔(600690,股吧)8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60009号)。
青岛海尔 10.30 -1.44%
根据决定书,上海市物价局认为前述公司对上海区域的经销商采取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构成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上海市物价局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前述公司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处以共计1200余万元的罚款。前述公司尊重并执行该项决定。
青岛海尔公告称,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未影响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对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加强子公司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13日对当事人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价格及相关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由海尔出资,在上海地区分渠道及产品线以各自名义与下游经销商、零售商签订经销合同。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销商采取了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涉嫌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通过各种协议形式限定了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涉及超市及专卖店渠道的冰箱、空调、吸油烟机等商品。
(一)发送各类销售政策和通知,要求经销商执行统一指导价销售
2015年3月13日,向各经销商发送经销商管理政策,要求“经销商不允许低于指导价格销售”,通知还规定了对于“乱价”的举报方式和处罚条款。
2015年11月2日,向经销商发送《关于整顿全网市场规范的通知》,决定“加大对全网线上平台乱价行为的管控力度……整顿期间若出现乱价,则予以扣除全部保证金并下架海尔产品,若不予下架,则永久停止线下业务合作”。
(二)不定时发布各类管理公函、沟通函、通知函等,要求经销商不得“窜货乱价”,不得扰乱线上市场秩序,规范线上线下产品价值链
2012年11月16日,向经销商发函,要求“社区店客户在实体店和网上销售、宣传时必须遵守海尔指导价格,不乱价”。
2014年12月1日,发送《线上平台网络开发沟通函》,要求“杜绝影响海尔形象及扰乱线上市场秩序的店铺存在”。
2015年3月16日,向经销商发函,要求“海尔”、“卡萨帝”、“统帅”品牌各自有渠道产业理货商“严格按照理货限价版本在本区域内发货,违规同样视为窜货”,规定了“理货乱价:购机发票或收据,理货商报价短信、微信及其他报价单,电话录音及视频文件;以上鉴定资料有一类即可判定为乱价。”同时要求各理货商交纳市场保证金10万元,发现违规后将直接扣除保证金,余额不足需重新补齐。
这些函件都附有回执,必须要求经销商签字确认,并约定不签回执的视为默认同意。
(三)与经销商签订《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奖励协议》,要求“不得出现乱价现象”、“按照约定统一零售价格在终端零售”
2012版《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第五条“货款支付与奖励”约定“5.2甲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乙方的价格政策,共同维护乙方的市场稳定”。
《2014年度海尔彩电161无忧奖励协议》约定“3.1价格约定:甲方及其所有乡镇网络按照乙方制定的产品提货价格提货,并按照约定统一零售价格在终端零售”。
(四)与经销商签订《保证金协议书》,约定如果发现线上经销商违反市场规范(含限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015年6月与所辖经销商签订的《保证金协议书》,对开展线上业务的经销商收取保证金,淘宝平台2000元,其他平台10000元。并规定,如果发现线上经销商违反市场规范(含限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通过发布限价表、通报“乱价”行为、处罚“乱价”经销商等多种手段实施了上述价格垄断协议。
(一)定期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链表)
2013年至今,通过直接送达或邮件的方式向辖区内经销商每月下发线上及线下价格表,表中均有明确的“供价”、“零售限卖价”、“最低成交价”的要求。例如2013年7月下发的价格表中备注“说明1第5条:最低成交价:产品标价-直降金额-节能补贴金额=最低成交价,中心活动在没有进行活动备案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低于此价格”。
(二)监测线上线下经销商的“乱价”行为,对“乱价”经销商进行“罚款”,对于屡次“乱价”的经销商暂停供货、停止合作
根据“倾销乱价通报”,收取上海区域内被通报经销商的“罚款”,并督促其整改到位。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间,共收取“乱价罚款”人民币35.9万元,涉及经销商9家。
例如2015年7月24日,上海某公司被通报“乱价”扰乱市场,被要求“1、按照备案价格调整到位;2、扣除电商授权保证金10000元,停止以上乱价型号供货1个月的处罚,每超过一个小时不调整,闸口时间增加1个月”。2015年11月9日,该公司因再次线上“乱价”,被扣除全部电商授权保证金,并停止线下全产品合作。
(三)2014年下半年开始,多以口头和微信的方式,通知经销商调整价格
2014年下半年开始,多次通过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在微信群中要求经销商按照限价表调整价格,自查整改。
上海市物价局查明:
1、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为392,816,414.83元人民币。
2、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9,944,628.46元人民币。
3、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8,839,735.5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关于整顿全网市场规范的通知》、《线上平台网络开发沟通函》等管理规定、通知、函件、协议、价格表、乱价通报、收取罚款情况说明及附件、财务凭证、收款票据、微信截屏、邮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上海地区经销商属于独立市场主体,两者存在交易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6〕9号)。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前已经删除修改《海尔产品经销总合同》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规定,在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修订合同条款,废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经销商管理规定,进行内部合规培训与考核,积极清退“罚款”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92,816,414.83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1178.4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
2、对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9,944,628.46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29.8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叁佰元整)。
3、对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8,839,735.55元百分之三的罚款,金额为26.5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贰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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