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两部门:取消对两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2016-09-30 10: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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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部门:取消对两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9月30日发布通知称,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通知明确,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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