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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玻A未雨绸缪 拟为董监高买责任保险
12月27日晚间,南玻A(000012)公告,公司近日董事会会议通过议案,决定为公司董监高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每年5000万元以内,保险费总额为每年30万元以内,保险期限为3年。
南玻A表示,此举系为了促使董监高管理人员可以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同时加大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实际上,在国外资本市场非常普遍的这一董事责任保险,在国内并不常见。
今年8月,华信国际公告,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董监高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承担管理或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每年1000万-5000万元,保险费总额为每年5-1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
去年9月,深康佳A亦发布类似公告,拟为管理层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每年2000万-5000万元,保险费总额为每年5-1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
以上所提到的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实则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
一般来说,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主要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三种,其产生的赔付行为及结果,需要投资者保障责任保险加以配套。而投资者保障责任保险大体上由董事责任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与雇佣责任保险组成。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单独或共同实施的不当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海外保险实务中在该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统计数据显示,97%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新加坡市场的投保率为88%,加拿大市场投保率高达86%,在中国香港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也达到60%至70%,而在国内,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仅为5%至10%。
近年来,国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例不断增多。
有数据显示,1996年以来的18年间,约有18000多名投资者成为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涉案标的约在15亿元左右,约有105至115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也有个别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主动建立补偿基金赔付的。加上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与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累计有120家左右。
其中,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受害者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
目前在国内,民事赔偿诉讼中较少涉及公司董监高个人,公司董监高承担个人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的情况也极少。在很多案件中,公司董监高根本就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即使开始列为共同被告的,但在后面的和解过程中,赔偿责任皆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承担。
不过,董监高人员面临的经营责任风险的确在逐渐增大,而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作为分散董事执行职务风险的保障机制有其一定的重要性。
近一个多月来,南玻A刚刚经历了原管理层的集体辞职,公司未来可能还将面临一些架构调整,此次公司发起董事责任保险,亦可能是一次未雨绸缪之举。
南玻A董事会通过的这一议案将提交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确定保险公司等。
值得一提的是,南玻A的第一大股东前海人寿正是一家经营各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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