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药一致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2-12 14: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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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药一致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27 日,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国

  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83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114,29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73,614,889.5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798,200.00 元后的净

  额 267,816,689.50 元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存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其中 14,999,999.52 元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转入。该事项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48180005 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开设账户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用于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

  三、募集资金协议签订情况

  2017年 1月 9日,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安联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00127510805,截止 2017年 1月 9日,专户余额为 267,816,689.50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广东南方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49%股权现金对价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陈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月 31日解除。”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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